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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18-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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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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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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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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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金融機構為非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的支付與結匯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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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髮〔1996〕210號)。
3.《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02〕125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中核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購匯還貸等外匯業務的批覆》(匯綜複〔2012〕61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
7.《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10.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申請書或申請表。
2.交易背景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3.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審核原則
1.債權人(金融機構)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債務人(非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跨境支付及經常項目支出的,應符合相關的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
2.除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外,其他國內外匯貸款不允許結匯。
3.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經常目外匯管理規定。
4.未取得貨物出口真實性證明材料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出口貿易融資和境內外匯貸款,須通過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可由債務人自行選擇按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選擇意願結匯的,應同時開立與之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或與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銀行審核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在貸款合同正本中籤注本次結匯金額及尚可結匯金額,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應與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相符。此類結匯應申報為“924010 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結匯”。
5.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符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允許結匯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結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不允許購匯償還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購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6.同一債務人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名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之間進行原幣劃轉,划出行應在境內劃轉申報時註明“國內外匯貸款同名劃轉”字樣,收款行應核對收款賬號是否為國內外匯貸款賬戶。
7.金融機構為債務人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外幣劃轉業務後,應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或境內劃轉收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