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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7-00144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7-24
  • 名       稱:
    結售匯數據統計提示
  • 文       號:
結售匯數據統計提示

 

近日對銀行開展的非現場核查發現,銀行對境內引入戰略投資和企業購買境外房地產理解有偏差,導致結售匯數據統計錯誤。針對此情況,現精心篩選下面案例,供有關業務人員學習和參考。

案例1QDII基金約定存續期間為15年,按照存續期的約定,結束後此QDII將出售證券的全部外幣資金匯回結匯,銀行應如何統計?

分析和結論:

QDII為合格境內投資者,主要提供境內資金境外投資渠道,應當視同為境內居民機構,按照案例中QDII投資的組合全部為股票和債券方面因此在存續期間符合對境外證券投資的認定特徵,因此,在外幣資金匯回結匯時應當將此筆業務統計在橫欄“231對境外證券投資撤回”,縱欄按發售對象決定歸屬。

案例2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某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員工在持股激勵計划下獲得了母公司的股票,現根據相關規定將有關股票出售所得外匯收入申請結匯,銀行應如何統計?

分析和結論:

企業員工出售其獲得的境外股權,應統計在橫欄“231對境外證券投資撤回”,縱欄“05居民個人”。

【注意】境內個人通過境外市場出售公司獎勵海外債券,以及在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獲得的境外股票出售,其外匯收入結匯,應統計在“231對境外證券投資撤回”,交易主體應為“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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