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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7-00059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03-22
  • 名       稱:
    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問答(一)
  • 文       號:
服務貿易外匯業務問答(一)

1.具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外機構代墊或分攤期限如何確定?

答:代墊或分攤期限是指從代墊或分攤行為實際發生之日與償還代墊或分攤的收付匯之日之間的期限,該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實際發生代墊的日期可以發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標的、主體、金額等要素的結算清單(支付清單)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通行商業慣例的交易單證上的日期為準。

 

2.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限制類技術進出口,應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如何判斷是否屬於限制類技術進出口?

答:依據《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商務部令2007年第7號)及《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及其相關規定,判別是否屬於限制類技術進出口。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限制類技術進出口項下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除應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外,還應提供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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