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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119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6-13
  • 名       稱:
    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 文       號:
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一、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

(七)其他相關法規。

二、申請材料

(一)開戶、入賬

1.《業務登記憑證》。

2. 資本項目資訊系統銀行端中列印的境內再投資流入控制資訊表。

(二)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結匯按照境內直接投資所涉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要求收取的材料。

2.劃轉按照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資金原幣劃轉要求收取材料。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要求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

    三、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賬戶應以接收境內外匯再投資或股權轉讓對價外匯資金(含結匯待支付賬戶資金)的主體名義開立。銀行應根據境內再投資流入控制資訊表為其辦理賬戶開立。

2.賬戶僅可開立一個,可以異地辦理開戶。

3.賬戶收入範圍:外匯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劃入的境內再投資資金;原由該賬戶划出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核準的其他境內再投資外匯資金。

4.賬戶支出範圍:境內個人開立的境內再投資賬戶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辦理結匯;境內機構開立的境內再投資賬戶按規定在經營範圍內結匯使用,或結匯後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內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境內劃入保證金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經真實性審核後的經常項目對外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二)賬戶關閉

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

(三)入賬管理

1.銀行應查詢境內再投資流入控制資訊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辦理入賬手續。

2.境內外匯再投資不得存在出資人和繳款人不一致情況。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應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範圍相符,對於與收入範圍不符的資金應原路匯回。

3.因匯率差異等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累計超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 3 萬美元。

4.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

(四)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此類賬戶資金無需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

2.資金結匯按照境內直接投資所涉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原則辦理。

3.境內划出按照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資金原幣劃轉原則辦理。

4.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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