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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16-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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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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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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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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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結匯待支付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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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
(三)其他相關法規。
二、申請材料
(一)開戶、入賬
1.《業務登記憑證》。
(二)使用
1.《直接投資相關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
2. 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核對該筆結匯是否已辦理對應的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並列印留存相應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
3.前一筆資本金結匯(包括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前一筆結匯用途為備用金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對於企業確有特殊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的,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確定交易具備真實交易背景的前提下為企業辦理相關支付,並於辦理業務當日通過外匯局相關業務系統向外匯局提交特殊事項備案(在填寫支付資金用途時,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勾選“特殊備案”)。銀行應在支付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收齊並審核企業補交的相關證明材料,並通過相關業務系統(在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將原來填寫的支付資金用途由“特殊備案”改為實際用途)向外匯局報告特殊事項備案業務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補交情況(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由經辦銀行按外匯管理有關要求留存備查)。
三、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賬戶應以境內機構名義開立。
2.外商投資企業應開立一一對應的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並通過該賬戶辦理各類支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在同一銀行網點開立的同名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和境內再投資賬戶可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
3.賬戶收入範圍:由同名或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賬戶、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境內再投資賬戶結匯劃入的資金,由同名或開展境內股權投資企業的結匯待支付賬戶劃入的資金,由本賬戶合規划出後劃回的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人民幣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
4.賬戶支出範圍:經營範圍內的支出,支付境內股權投資資金和人民幣保證金,同名結匯待支付賬戶,償還已使用完畢的人民幣貸款,購付匯或直接對外償還外債,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資金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購付匯或直接對外支付經常項目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
(二)賬戶關閉
1.企業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
2.外商投資企業因轉內資註銷外匯登記的,可待結匯待支付賬戶餘額使用完畢後關戶。
(三)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結匯待支付賬戶內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匯回資本金賬戶。由結匯待支付賬戶划出用於擔保或支付其他保證金的人民幣資金,除發生擔保履約或違約扣款的,均需原路劃回結匯待支付賬戶。
2.外商投資企業按支付結匯原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通過結匯待支付賬戶進行支付。
3.結匯待支付賬戶資金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
(3)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發放人民幣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
(4)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4.允許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人民幣資金(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上述企業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經營範圍中含“投資”字樣)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應由被投資企業先到註冊地銀行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相應結匯待支付賬戶,再由開展投資的企業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往被投資企業開立的結匯待支付賬戶。被投資企業繼續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上述原則辦理。
5.銀行應履行“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銀行應留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及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5年備查。
(四)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的要求,及時報送與資本金賬戶、結匯待支付賬戶有關的賬戶、跨境收支、境內劃轉、賬戶內結售匯等資訊。其中,結匯待支付賬戶與其他人民幣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通過填寫境內收付款憑證報送境內劃轉資訊,並在“發票號”欄中填寫資金用途代碼(按照匯發[2014]18號檔案中“7.10結匯用途代碼”填寫);除貨物貿易核查項下的支付,其他劃轉的交易編碼均填寫為“929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