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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070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4-11
  • 名       稱:
    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 文       號:
境內資產變現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一、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

(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6 年第3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 年第 10 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

(十)其他相關法規。

二、申請材料

(一)開戶、入賬

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資訊系統銀行端中列印的股權轉讓流入控制資訊表。

(二)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結匯按照本操作指引6.15境內直接投資所涉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要求收取材料。

2.劃轉按照本操作指引6.18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原幣劃轉要求收取材料。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要求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

三、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賬戶應以境內股權出讓方的名義開立。銀行應根據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股權轉讓流入控制資訊表為其辦理賬戶開立。

2.針對一筆股權轉讓交易(股權轉讓款的分次支付不作為多筆交易),股權出讓方僅可開立一個境內資產變現賬戶;允許異地開戶。

3.賬戶收入範圍:外國投資者匯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外國投資者通過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劃入的股權轉讓對價;原由本賬戶划出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核準的其他收入。

4.賬戶支出範圍:按規定在經營範圍內結匯使用;按規定境內原幣劃轉(劃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經真實性審核後的經常項目對外支出;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項目支出。

(二)賬戶關閉

股權出讓方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

(三)入賬管理

1.銀行應查詢股權轉讓流入控制資訊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額辦理入賬手續。

2.銀行應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轉)並區分不同性質進行國際收支申報。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應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範圍相符,對於與收入範圍不符的資金應原路匯回。

3.因匯率差異等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累計超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 3 萬美元。

4.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

(四)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按規定在經營範圍內結匯、劃轉或對外支付。

2.境內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6.18境內資產變現賬戶資金原幣劃轉原則辦理。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需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

(五)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參照本操作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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