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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16-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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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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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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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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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問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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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答:(1)對於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於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應當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於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應當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2)金融機構應當對其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電子數據核查;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3)對於轉口貿易外匯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審核買賣合同、支出申報憑證及相關貨權憑證;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登記表》辦理;
(4)對於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資訊;
(5)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6)企業不得辦理收支時間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7)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8)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B類企業,自列入B類之日起6個月後,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本(5)、(6)項所限制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