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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13319-6-2016-00046
  • 分       類: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其他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16-03-09
  • 名       稱:
    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 文       號:
外匯資本金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

一、主要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32 號)。

(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企業內部成員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49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檔案的通知》(匯發[2013]21號)。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

(八)其他相關法規。

二、申請材料

(一)開戶、入賬

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資訊系統銀行端中列印的資本金流入控制資訊表。

(二)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結匯按照境內直接投資所涉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要求收取材料。

2.劃轉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要求收取材料。

3.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要求收取材料;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

三、辦理原則

(一)賬戶開立

1.賬戶應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開立。

2.賬戶可在不同銀行開立多個;允許異地開戶。

3.賬戶收入範圍:外國投資者匯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含非居民存款賬戶、離岸賬戶、境外個人境內外匯賬戶出資);境外匯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匯入的外匯資本金或認繳出資;本賬戶合規划出後劃回的資金,同名資本金賬戶劃入資金,因交易撤銷退回的資金、利息收入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

4.賬戶支出範圍:經營範圍內結匯,結匯劃入結匯待支付賬戶,境內原幣劃轉至境內劃入保證金專用賬戶、同名資本金賬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的資金,因外國投資者減資、撤資匯出,經常項目對外支付及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準的其他資本項目支出。

(二)賬戶關閉

1.企業因正常經營需要關戶的,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為其辦理關戶手續。

2.外商投資企業因轉內資註銷外匯登記的,可待資本金賬戶餘額使用完畢後關戶。

(三)入賬管理

1.銀行應查詢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資本金流入控制資訊表中尚可流入金額為企業辦理資金入賬手續(同名資本金境內原幣劃轉不需要看控制資訊)。

2.銀行應按資金來源(境外匯入或境內劃轉)並區分不同性質進行國際收支申報。針對接收到的境內原幣劃轉資金,銀行應與開戶主體核對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與賬戶收入範圍相符,對於與收入範圍不符的資金應原路匯回。

3.因匯率差異等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流入金額超出尚可流入金額的,累計超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等值 3 萬美元。

4.投資人與繳款人不一致的,且入賬資金未被其他相關部門認可出資的,銀行應將匯入款原路匯回境外。若該款項已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應在辦理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撤銷手續後方可辦理退款,並應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5.賬戶內資金不得以現鈔存入。

(四)賬戶資金使用管理

1.銀行應審核開戶主體提交的該筆資本金對應的境內直接投資貨幣出資入賬登記表(銀行可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核對相關資訊)。未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資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於結匯、付匯、境內劃轉)。

2.按規定在經營範圍內結匯、劃轉及對外支付。

3.境內划出按照本操作指引6.17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賬戶資金原幣劃轉的要求辦理。

4.經常項目支出按照經常項目真實性審核原則辦理;資本項目支出提供經外匯局(銀行)登記或外匯局核准檔案。

(五)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保險公司)參照本操作指引辦理相關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所涉銀行無需開立資本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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