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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240718-9-2022-00046
  • 分       類:
  • 來       源:
    銀保監會網站
  • 發布日期:
    2022-03-11
  • 名       稱: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2〕4號

各銀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深入推進,數以億計農村人口通過就業、就學等方式轉入城鎮,融入當地成為新市民。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務,對暢通國民經濟迴圈、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具有重大意義,也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嚮往、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實增強新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現就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市場化運作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運作。銀行保險機構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針對新市民在創業、就業、房屋、教育、醫療、養老等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產品和服務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高質量擴大金融供給,提升金融服務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支援配合地方政府有效發揮引導作用,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出台具體政策,細化支援措施,解決“瓶頸”制約,促進銀行保險機構不斷提高金融服務新市民水平。

二、明確新市民範圍,加強對重點區域和行業的金融支援

(三)明確新市民範圍。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未獲得當地戶籍或獲得當地戶籍不滿三年的各類群體,包括但不限於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等,目前約有三億人。由於新市民在各省市縣區分布很不均衡,具體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確服務新市民的範圍。

(四)加強對吸納新市民較多區域和行業的金融支援。主動與新市民較為集中的城市、城鎮、創新創業基地、產業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對接,為新市民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務。聚焦製造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等行業,加大金融支援力度。

三、擴大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促進新市民創業就業

(五)加強對新市民創業的信貸支援。支援地方優化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將新市民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扶持範圍,落實擔保、貼息等政策,簡化創業擔保貸款辦理流程,按規定免除反擔保相關要求。鼓勵商業銀行加強對新市民創業形態、收入特點、資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運用資訊技術,精準評估新市民信用狀況,優化新市民創業信貸產品。鼓勵商業銀行按市場化原則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通過降低貸款利率、減免服務收費、靈活設置還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創業融資成本。

(六)加大對吸納新市民就業較多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援力度。推動商業銀行加強小微企業“首貸戶”拓展和信用貸款投放,支援吸納較多新市民就業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獲得信貸資金。鼓勵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健全完善與商業銀行合作的轉貸款業務模式,立足職能定位,加大對相關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鼓勵商業銀行根據企業吸納新市民就業情況加大金融支援力度,助力企業更好發揮就業帶動作用。

(七)提高新市民創業就業的保險保障水平。對新市民較為集中的行業開展保險產品創新,加強與工傷保險政策相銜接,發展適合新市民職業特點的僱主責任險、意外險等業務,提高新市民創業就業保險保障水平。聚焦建築工人、快遞騎手、網約車司機等職業風險較為突出的新市民群體,擴大保險保障覆蓋面。

四、優化房屋金融服務,滿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八)助力增加保障性房屋供給。鼓勵銀行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公租房、保障性租賃房屋、共有產權房屋等保障性房屋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的支援力度。支援商業銀行在保障性房屋開發建設、購買、存量盤活、裝修改造、運營管理、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環節,依法合規提供專業化、多元化金融服務。引導信託公司發揮自身優勢,依法合規支援保障性房屋建設運營。鼓勵發展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九)支援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支援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參與保障性租賃房屋試點、助力政府部門搭建房屋租賃綜合服務平台等方式,推動增加長租房源供給,完善房屋租賃市場供應體系。支援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為專業化、規模化的房屋租賃企業提供信貸支援,降低房屋租賃企業資金成本,助力緩解新市民房屋壓力。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出租人責任險、承租人責任險等保險業務,支援長租市場發展。

(十)滿足新市民合理購房信貸需求。支援商業銀行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政策,緊緊圍繞“穩地價、穩樓價、穩預期”目標,因城施策執行好差別化房屋信貸政策,合理確定符合購房條件新市民首套房屋按揭貸款的標準,提升借款和還款便利度。鼓勵商業銀行充分運用資訊技術手段,多維度科學審慎評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對符合購房政策要求且具備購房能力、收入相對穩定的新市民,合理滿足其購房信貸需求。

(十一)提升新市民房屋公積金服務水平。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地方政府協作,加強房屋公積金服務渠道建設,助力房屋公積金管理部門豐富房屋公積金手機客戶端(APP)、小程序個人自願繳存功能,暢通新市民房屋公積金繳存渠道。

(十二)優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務。針對新市民在進城、落戶過渡階段的差異化金融需求,為其購買傢具、家電等合理提供消費信貸產品。推廣家庭財產保險,增強新市民家庭抵禦財產損失風險能力。

五、落實相關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訓及子女教育

(十三)支援新市民更好獲得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政府合作,按照《“十四五”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等政策要求,優化產品和服務,探索通過地方政府補貼貸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規對新市民職業技術教育、技能培訓等提供金融支援,促進新市民提高技術技能,增強創業就業能力。

(十四)優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務。鼓勵相關銀行機構落實好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服務家庭經濟困難的新市民子女就學。鼓勵保險機構積極發展學幼險、子女升學補助金保險、實習責任保險、教育機構責任險等保險業務。

(十五)支援托育和學前教育發展。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政策要求,做好對新市民聚集區域托育機構的金融服務。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責任險和意外險業務,為新市民家庭學齡前兒童教育撫養解決後顧之憂。

六、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提高健康保險服務水平

(十六)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的補充作用。鼓勵保險機構加強與醫保部門合作,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開發不與戶籍掛鈎的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滿足新市民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防止因病致貧返貧。

(十七)提升商業健康保險覆蓋面。支援保險機構針對新市民群體中短期工、臨時工較多的情況,加強保險產品創新,為新市民提供更加靈活的健康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主動對接新市民所在企業,提供靈活、實惠、便利的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加強商業健康保險品牌建設,提高新市民對商業健康保險的接受度。

(十八)助力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發揮渠道和科技優勢,助力醫保部門深入推進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進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醫。

七、豐富養老金融服務產品,加大新市民養老保障力度

(十九)合理滿足養老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加強對養老行業的支援,助力培養一批發展可持續、運營規範、市場口碑良好的養老服務機構,推動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支援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養老。

(二十)完善新市民養老保障金融服務。配合地方政府推廣新市民長期護理保險,支援有條件的地區探索異地投保和快速理賠,滿足新市民差異化養老需求。

(二十一)積极參与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引導理財公司研發符合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的養老理財產品,拓寬新市民養老資金來源。支援保險機構針對新市民養老需求和特點,探索開發安全性高、保障性強、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支援商業銀行研究養老儲蓄產品,探索開展養老儲蓄業務試點。

八、優化基礎金融服務,增強新市民獲得感

(二十二)提升基礎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和可得性。鼓勵商業銀行針對新市民流動性強的特點,優化賬戶開立、工資發放等金融服務。支援商業銀行合理減免新市民個人借記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簡訊服務費等費用。推動銀行保險機構不斷完善服務設施,優化產品設計,更好滿足新市民金融需求。為新市民提供更多樣、更便捷的徵信查詢服務。

(二十三)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權益。鼓勵商業銀行充分發揮資訊技術、數據和渠道優勢,配合政府部門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支援銀行保險機構探索開發農民工工資銀行保函等金融產品,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依法依規落實對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和房屋租賃企業等機構的資金監管要求,助力維護新市民合法權益。暢通消費投訴渠道,完善糾紛化解機制,維護新市民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十四)加強金融知識普及和宣傳。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根據新市民特點,在官方網站、手機客戶端(APP)、營業場所設立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專區,宣傳講解金融知識,提高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提升風險防範意識。開展防騙反詐、防範非法集資等宣傳教育,增強新市民金融反詐能力。

九、加強組織保障,推動工作措施落地實施

(二十五)因地制宜,做好組織推動。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結合總體工作要求,加強與政府部門對接,組織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地方實際優化產品和服務,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務水平。銀行保險機構要細化工作方案,壓實工作責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分支機構和工作人員服務新市民的積極性,推動相關工作儘快落地。

(二十六)加強協同,發揮政策合力。推動金融政策與財政、就業、房屋、社保等新市民支援政策的有效銜接,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在新市民社保繳存和發放、房屋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農民工工資發放、醫療保險繳存和結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援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有效滿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二十七)完善風險分擔機制,提高金融機構積極性。支援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結合實際研究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用於新市民創業以及吸納新市民就業的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加強銀保合作,發揮保證保險等險種為吸納新市民就業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的支援作用。研究創新擔保方式,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支援,加大增信力度。

(二十八)完善配套設施,推動資訊共用。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合作,推動建立公共信用資訊同金融資訊共用整合機制,加快新市民相關政務資訊的開放共用,減少資訊不對稱,營造良好融資環境。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有效保護個人資訊權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大數據技術應用,綜合運用新市民社保、稅務、房屋公積金等數據,優化機構內部新市民信用評價體系,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
2022年3月4日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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