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公眾交流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20-00044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1-13
  • 名       稱: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
  • 文       號: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於20191114日至1124日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38條,絕大多數已採納吸收。說明如下:

一、建議允許境內證券公司參與提供外匯對沖服務

採納情況:已採納。在《通知》發文中明確境外投資者可以“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

二、建議境外銀行發行的產品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採納情況:已採納。因涉及具體操作細節問題,將在《通知》的後續政策問答中解釋。

三、建議通過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套保的,近端結售匯可以與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內銀行辦理

採納情況:已採納。因涉及具體操作細節問題,將在《通知》的後續政策問答中解釋。

四、建議明確3家境內金融機構名單可由結算代理行統一向交易中心備案

採納情況:已採納。在《通知》發文中明確“境外投資者選擇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第一種渠道的,應與不超過3家境內金融機構交易,並自行或通過結算代理行將金融機構名單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五、建議細化外匯衍生品敞口的5個工作日調整要求

採納情況:已採納。在《通知》發文中明確“當債券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在五個工作日內或月後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

六、建議明確主經紀的具體含義、協議版本和費用問題

採納情況:已採納。後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配套公布主經紀業務的具體操作規則。

七、建議明確境內銀行是否承擔實需審核責任及明確境外投資者實需承諾模板等問題

採納情況:已採納。因涉及具體操作細節問題,將在《通知》的後續政策問答中解釋。

八、建議取消3家境內金融機構數量限制

採納情況:未採納。3家滿足大多數投資者多家詢價需要。

九、建議允許境外銀行提供對沖服務並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採納情況:未採納。涉及外匯市場對外開放問題,將統籌安排。

剩餘意見主要是“債券通”外匯對沖、境外央行類機構債券投資外匯對沖、債券投資管理等問題,不直接涉及《通知》內容。

下一步,外匯局將做好《通知》發布實施及相關配套工作,便利境外投資者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風險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113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