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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1-00080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1-09-03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1〕150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各相關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為了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的外匯管理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附件:

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為了規範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項下的外匯收支,完善外匯管理,根據《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若干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登記

()凡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並已經證監會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風險敞口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持證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1.登記的申請報告,基本情況登記表;

2.證監會核定的當年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風險敞口的批覆檔案;

3.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外匯局審核持證企業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後,予以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對其當年度境外期貨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風險敞口予以確認。

二、外匯賬戶管理

持證企業開立期貨項下境內外外匯賬戶需經外匯局批准。

(一)境內外匯賬戶

1.持證企業開立境內期貨外匯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期貨專戶),應當向外匯局提供開戶申請報告。

2.開立境內期貨專戶的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系在京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2)匯出款項最遲能在次日到賬;

3)承諾按期貨管理規定履行各項義務,包括:審核業務單據的真實性;保證在風險敞口額度內匯出資金;按規定逐筆登記台賬並向外匯局反饋資訊,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等。

3.符合條件的境內開戶銀行憑外匯局的確認敞口額度和開戶批覆檔案為持證企業辦理境內期貨專戶開戶手續,每家持證企業境內期貨專戶只限開立1個。

4.持證企業如需從其原有外匯賬戶向其境內期貨專戶劃轉用於境外期貨交易的外匯資金,應當持上述確認敞口額度和開戶批覆檔案,到外匯局原外匯賬戶審批部門辦理原有外匯賬戶擴大支出範圍的批准手續,以備匯出資金時銀行憑以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5.持證企業開展境外期貨業務所匯出、匯入的資金,應當通過境內期貨專戶辦理,持證企業和開戶銀行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收支範圍收付外匯。境內期貨專戶的收入僅限於擬匯出境外用於期貨保證金或賠付款的自有外匯資金或購匯資金,境外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收入;支出僅限於匯出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支付期貨經紀機構的手續費、期貨項下銀行手續費。

6.境內開戶銀行負責持證企業匯出和匯入資金憑證真實性的審核。持證企業因期貨交易需要匯出資金或購匯時,開戶銀行憑以下資料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1)外匯局開出的期貨業務年度風險敞口登記確認函;

2)根據業務需求分別要求持證企業提供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發出的繳付期貨開戶保證金通知書、追加保證金通知書或繳付期貨賠付款通知書銀行手續費繳款通知書等。

境內開戶銀行核查上述憑證無誤後,方可在外匯局批覆檔案核准登記的風險敞口額度內辦理資金匯出手續,並設台賬逐筆進行登記。持證企業用於期貨保證金或期貨賠付款的資金,應首先使用自有外匯資金,不足部分方可購匯。如需從其他原有境內外匯賬戶劃入期貨專戶外匯資金,銀行應憑外匯局對其原有外匯帳戶增加使用範圍的批覆檔案直接辦理資金劃轉手續,通過賬戶之間劃轉的資金到賬後,最遲於次日匯出境外;購匯資金須於當日經境內期貨專戶匯出境外。

特殊情況必須經外匯局批准方可匯出資金。

7.持證企業期貨交易項下的盈利須及時調回境記憶體入境內期貨專戶,匯回的外匯須於當日全部辦理結匯,境內開戶銀行應設台賬進行逐筆登記。持證企業調回的盈利作為下年度申請風險敞口額的重要依據。

8.持證企業應當在辦理開戶手續後15天內將開戶、增加原賬戶支出範圍等情況報外匯局。

(二)境外外匯賬戶

1.持證企業申請開立境外期貨保證金賬戶,應當向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1)開立境外期貨保證金賬戶的申請報告;

2)證監會頒發的境外期貨業務許可證。

2.境外期貨保證金賬戶只能開立在已得到證監會認可的期貨經紀機構。持證企業在取得外匯局年度風險敞口確認和開戶批覆檔案後方可到境外經紀機構辦理開戶手續,境外賬戶的戶數由外匯局根據持證企業的業務需要,商證監會掌握。

3.持證企業境外期貨保證金賬戶的收支範圍只限於經證監會核準的、在境外期貨經紀機構開展期貨業務項下的資金往來。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項下資金的往來劃撥,只能通過經外匯局批準的境內期貨專戶和境外期貨保證金賬戶辦理。

4.持證企業在辦妥境外期貨保證金賬戶開戶手續後一個月內將開戶情況報外匯局備案。

三、進出口核銷

期貨套期保值業務中的現貨進出口,按照一般貿易進行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

四、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持證企業和相關銀行須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和履行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和義務。

五、資訊反饋

境內開戶銀行應當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送《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資金情況表》;持證企業應當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報送《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項下資金情況簡表》及與此相對應的境外期貨經紀機構的現金頭寸報表(對帳單)。上述報表均須附磁片報外匯局匯總。持證企業應當在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以文字形式報送該月前半年期貨項下風險敞口額及其使用情況、期貨盈虧情況及其相對應的現貨盈虧情況。外匯局每半年與證監會再進行一次雙線核對。

六、本操作規程自對外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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