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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3-00198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新華網
  • 發布日期:
    2013-11-22
  • 名       稱: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
  • 文       號:
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

新華網北京1122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修改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新辦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國際收支統計數據是一國對外經濟狀況的綜合反映,是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為全面掌握我國國際收支狀況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來,隨著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交易類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作為各國編製國際收支統計報表通用標準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於2008年發布了第六版,在統計原則、經常項目、資本與金融項目等方面作了多處修訂,對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進一步提高數據的國際可對比性,新辦法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而根據原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即流量),沒有包括中國居民的對外金融資產和負債狀況(即存量)。

根據原辦法,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資產、負債及其變動等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考慮到中國居民個人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情況無法完全通過金融機構採集,新辦法在保留上述規定的同時,增加了“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的規定。

此外,考慮到將非居民作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主體已是各國較為普遍的做法,新辦法將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到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規定:“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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