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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1-00081
  • 分       類: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1-03-30
  • 名       稱: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1]11號
(已失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現就進一步加強有關外匯業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在對已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實行收付實現制頭寸餘額下限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2010118日收付實現制頭寸餘額為負數的銀行的下限。其中:118日頭寸餘額低於-20億美元(含)的,下限調整為該餘額的40%;頭寸餘額在-20億美元至0區間內的,下限調整為該餘額的50%。銀行現持頭寸低於本次調整後下限的,應逐步增持頭寸,最遲於2011930日前調整到限額以內。未開辦人民幣業務並實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餘額管理的外資銀行不適用上述規定。
   
二、加強轉口貿易外匯管理。轉口貿易項下外匯收入應在企業進行相應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後方可結匯或劃轉。銀行收到轉口貿易外匯收入應當轉入企業待核查賬戶;企業將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轉到經常項目賬戶時,應當向銀行提交相應的轉口貿易出口合同、進口合同、收匯及付匯憑證;銀行審核相關單證後方可為企業辦理結匯或劃轉手續。轉口貿易收入結匯或劃轉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的,企業應當持上述單證向當地外匯局申請;經當地外匯局核准後,銀行方可為企業辦理相應結匯或劃轉手續。
   
三、下調預收貨款和90天以上延期付款基礎比例。將企業貨物貿易項下預收貨款或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基礎比例,分別調減至其前十二個月出口收匯或進口付匯總額的20%
   
四、加強金融機構短期外債管理。在2010年核定境內機構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2011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指標規模,並適度調減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規模較大銀行的短期外債餘額指標。
   
本通知自201141日起實施。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轄內銀行;各中資銀行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繫電話:010-684024506840231368402446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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