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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0-00040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0-07-30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與完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政策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改進與完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政策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通知》有關內容採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如何?
    依據現行對外擔保管理相關規定,目前除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年度餘額管理外,其他類型的對外擔保主要實行逐筆審批管理。
   
隨著我國深入融入全球經濟,境內機構對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境外投資企業對境內信用支援的要求越來越強烈,迫切需要改革當前對外擔保管理政策:一是餘額管理的適用範圍較窄,不適用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銀行對外擔保餘額管理的範圍也僅限於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的融資性擔保。二是核定銀行對外擔保餘額指標時,主要依據外匯資本金和營運資金,指標核定的合理性逐步降低。三是對擔保人、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規定得相對嚴格,對擔保人淨資產比例、被擔保人淨資產比例、盈利情況等要求較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對外擔保業務的開展。因此,需儘快對當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相關政策進行修改和完善。
    二、此次調整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的主要目標和原則是什麼?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在維持現有對外擔保政策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對現行管理政策進行大幅簡化,梳理、澄清擔保管理實踐中需要明確的技術性和操作性問題,大力促進投資便利化,進一步推進對外擔保外匯管理方式改革。
   
這次政策調整主要遵循簡化、高效、可控原則。通過簡化行政審核手續,提高管理效率,更有力地支援境內機構“走出去”。同時也要防止對外擔保這種或有外債變為實際債務或債權後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做到既要促進發展,又要控制風險。
   
三、本次政策調整後,境內銀行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發生了哪些變化?
   
一是擴大了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餘額管理的範圍,從現在的為境外機構提供融資性擔保,擴大到為境內、外機構提供融資性擔保。也就是說,銀行為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再需要逐筆申請核准。二是調整了銀行餘額指標的核定依據。從現行的以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為準,調整為以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外匯淨資產為準,即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機構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淨資產數額。三是取消了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限制,即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係、淨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四是明確了銀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銀行在提供非融資性保函時,被擔保人不受淨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從審慎角度考慮,仍要求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為境內機構或由境內機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境外機構。五是明確取消對銀行對外擔保履約的事前核准手續。六是明確銀行餘額管理項下對外擔保登記實行定期備案。七是重新設計銀行對外擔保定期備案相關報表,提高數據填報的便利程度。
   
四、本次政策調整後,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發生了哪些變化?
   
一是形成以逐筆審批為主、餘額管理為輔的管理方式。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範的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可向外匯局申請核定餘額指標,在指標範圍內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再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但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餘額指標或(和)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二是企業擔保人的淨資產比例由過去的貿易型、非貿易型企業等兩個標準統一調整為15%。三是擴大了被擔保人範圍。擔保人為企業時,被擔保人從境內企業的境內外一級子公司擴大為擔保人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被擔保人為在境內機構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四是明確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五是明確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
   
五、《通知》對被擔保人的規定做出了哪些調整?
    本次政策調整,降低了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主要包括:一是根據擔保人機構類型,不同程度地擴大了被擔保人範圍。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不受任何資格條件限制,由銀行根據業務開展需要及內部風險控制能力自行決定;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或受益人只要有一方為境內機構或由境內機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境外機構即可。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調整為境內機構及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企業。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擴大為擔保人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二是統一、簡化了被擔保人的財務指標限制,將被擔保人淨資產比例統一調整為“為正值”,盈利要求由過去的不得虧損調整為過去3年中至少有1年盈利(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可延長至5年)。三是取消了當被擔保人為境內、外合資企業時,只能按出資比例提供擔保的相關要求。
   
六、此次調整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方式有何意義?
    此次對外擔保管理方式改革,是我國外匯管理為實現“寓管理於服務”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將有助於進一步支援境內機構在更大範圍和更高層次上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合作;有助於境內機構更好地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有助於境內金融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各種金融創新和業務拓展,逐步提高國際競爭力。
   
七、此次政策調整後如何控制相關風險?
    在此次政策調整中,我們充分考慮了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管理實踐,並根據不同機構的風險承擔與管理能力,實行分類管理,在制度上強化了風險控制,而且,加強了事後核查機制,因此,相關風險總體可控。具體來說:首先,從近年來的實踐看,近年來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一直保持著較低的履約率,各類主體對外擔保項下信用風險控制良好。第二,考慮到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等三類機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風險管理能力有差異,我們確定了分類管理的方式,在放寬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從制度設計上強化了風險控制。第三,我們對此次政策調整進行了壓力測試,測算結果顯示,政策調整的總體風險可控。此外,我們還將不斷健全和完善對外擔保項下統計監測手段和事後核查機制,加強對外擔保統計監測和分析預警,以有效控制可能出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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