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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5-00144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5-01-2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關於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5]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關於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駐外使領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監察、司法廳(局):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04121日起施行。為做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的監管工作,加強對申請人身份及有關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防止違法犯罪人員對外轉移資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駐外使領館、各級公安、監察、司法行政和外匯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方)應按照防範在先,嚴格保密,依法辦案,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密切配合,加強資訊交流和合作監管,建立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共同防範風險。 

一、有關職責分工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統稱外匯局)負責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和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按照《辦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二)駐外使領館負責為申請人出具或認證申請人在國外定居的證明。

(三)公安、監察、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助審查申請人身份和擬轉移財產的合法性。

二、合作監管的主要內容

各方應在申請人身份識別、財產來源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等方面,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加強合作監管。

(一)加強對申請人身份的識別。各駐外使領館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出具或認證申請人在外國的定居證明。對移民財產轉移,各級公安機關應認真核查申請人註銷國內常住戶口的情況,對已註銷戶口的,應為其出具戶口註銷證明。

(二)加強對申請人有關財產權利及其他合同文書公證的管理。申請人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公證程序的有關要求,對有關財產權利及相關合同或協議等申請進行公證。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督導並加強對公證處的管理,努力提高公證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各公證處及公證人員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申請要認真審查,依法受理,並履行必要的調查、取證手續,確保有關財產權利和相關合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資訊通報制度。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省級(含)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可定期向相應地(涉案人員戶籍所在地或限制資產所在地)的外匯局提供已立案偵查人員或限制資產轉移人員的名單和相關資訊資料。

外匯局應建立嚴格的內控管理制度,對以上部門提供的資訊資料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漏。

(四)建立協助調查機制。對涉及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近親屬、申請金額超過等值100萬元人民幣的申請,外匯局在審核過程中可向相應地省級(含)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進行詢證;對大額可疑或涉嫌非法轉移財產的申請,外匯局在審核過程中要向相應地省級(含)以上公安、司法機關進行詢證。上述部門在收到外匯局詢證函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監察部 司法部

                                                                                         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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