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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18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10-27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匯綜發[2004]140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備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以下簡稱“45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以下簡稱“65號文)的規定,各銀行應於200511日前,將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備案。現將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憑證內容的調整

  45號文和65號文下發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內容進行了以下調整:

  (一) 《涉外收入申報單》附聯國際收支交易代碼錶“102050 帶料加工貿易收入,修改為“102040 出料加工貿易出口;增加“211014 帶料加工貿易加工費收入

  (二) 《涉外收入申報單》附聯國際收支交易代碼錶“802041 撤回非貨幣性國際組織股本金,修改為“802041 認繳非貨幣性國際組織股本金

  (三) 《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境內匯款申請書》一至三聯中金額大寫的英文表述“Amount Capitalization”,修改為“Amount in Words”

  二、17家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備案工作

根據45號文的規定, 17家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光大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應由其總行將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按照65號文的要求,同一銀行系統內必須使用統一的憑證。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屆時將把17家銀行備案的憑證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支局),上述17家銀行的分支行無需再向當地外匯局分支局進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備案工作。

  三、各外資銀行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用社等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備案,各外資銀行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用社等應向所屬外匯局提交兩套涉外收付相關憑證進行備案。其中一套由分支局存檔,另外一套由省級分局收集(包括向分局備案的憑證和向支局備案的憑證),並於2005131日前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憑證備案時需要核對的內容

外匯局分支局在憑證備案時應認真核對憑證的內容及格式,對備案憑證不符合要求的銀行,應按45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印刷憑證樣品的公司(東港安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印製的憑證,主要核對45號文和65號文下發後,本通知所調整的內容是否已經更正(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將憑證調整的內容通知了該公司);對由其他公司印製的憑證,則須逐項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的憑證樣品及本通知所調整的內容進行逐項核對。

  五、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至各支局及所在地外資銀行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用社等。

  如有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統計制度處聯繫。

  聯繫人:劉芳

  電話:68402144

  傳真:685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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