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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43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6-30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65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匯發[200445號),為確保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能夠滿足銀行業務處理和外匯局對跨境收付資訊以及進出口收付匯核銷項下境內收付匯資訊的統計監測需要,現將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的印製工作規範如下:

一、 凡辦理對境外付款、從境外收款業務和進出口核銷項下境內收付匯業務的境內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均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內容、格式、紙張大小及顏色印製相應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內收入)》,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在外匯局留存聯的指定位置印製防偽標識(具體印製要求及說明詳見附件)。

二、 銀行可根據其自身業務需要,在單證的規定聯數後適當增加聯次。

三、 銀行自行增加的聯次應與規定的紙張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聯次的式樣、條款內容、字型等應與前面聯次保持協調。

四、 銀行可將申報號碼欄、進口核銷專用申報號碼和核銷收匯專用號碼欄中的前10位號碼(地區標識碼和金融機構標識碼)印在《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內收入)》上。

五、 銀行可在單證的規定位置加印銀行自身標識。該標識應與單證的印製風格保持協調。

六、 同一銀行系統內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內收入)》,各總行應加強對系統內單證的管理。

七、 銀行可根據自身業務種類、業務量大小等情況,確定《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外收入)》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資訊申報表(境內收入)》的印量。

各總行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系統內分支行,並積極做好單證印製的各項工作。各分局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轄內支局及中外資銀行(含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單證印製的內容及格式應以本通知所附附件為準。

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

國際收支司:鄒兆榮、劉芳。聯繫電話:010-6840214668402144

經常項目管理司:陳婧、葉欣。聯繫電話:010-68402298010-684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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