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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55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5-16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45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統計監測,進一步完善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體系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數據質量,減輕負擔,簡化操作,降低社會成本,國家外匯管理局組織相關各方經過充分論證,決定將設立在我國境內的銀行目前使用的對境外付款憑證以及涉及進口核銷項下的對境內付款憑證分別進行統一,並與相應的對外付款申報單、進口付匯核銷單進行合并;對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和《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進行合并;對銀行目前使用的各種不同格式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進行規範。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詳見附件)。為便於銀行儘早安排相關工作,做好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的準備,現將該《規定》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單證合并方式。

  ()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及跨境支付進口核銷項下單證合并方式

  將銀行目前使用的對境外付款憑證進行統一,與涉及跨境支付項下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進行合并。合并統一後的對境外付款憑證分為《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兩種格式,同時滿足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涉及跨境支付項下進口核銷管理的需要。

  將銀行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和《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合并為統一的《涉外收入申報單》一種格式,滿足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需要。

  () 進出口核銷項下單證合并方式

  將銀行目前使用的涉及進口核銷項下的對境內付款憑證進行統一,與涉及境內支付項下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進行合并。合并統一後的涉及進口核銷項下的對境內付款憑證分為《境內匯款申請書》和《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兩種格式,滿足涉及境內支付項下進口核銷管理的需要。

  將銀行目前各種不同格式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統一為《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境外收入)》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境內收入)》兩種格式,滿足出口核銷管理的需要。
  二、單證印製。各銀行應按照有關單證印製的具體要求進行單證印製。關於單證印製規範和要求將另行下發。

  三、單證備案。有關單證的備案應按照《規定》中所確定的報備方式進行。各銀行應在200511日前完成單證的報備工作。

  四、數據介面規範要素和銀行自行開發的介面程序要求將另行下發。

  五、新單證的啟用日期和數據報送方式的正式施行日期將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的進度安排另行通知。

  六、各銀行應在本階段開展以下工作:

  (一)單證印製和系統調整的準備工作。

  (二)研究通過銀行內部網路將報送數據集中到一個出口,從而統一渠道報送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方案。

  (三)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建立專線網路連接的準備工作。

  七、各銀行總行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系統內分支行,並加強對系統內分支行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工作的組織、協調與領導。
  八、各分局應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轄內支局及銀行。

  九、各分局和銀行在轉發本通知時所需要的單證印刷樣品,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

  十、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

  國際收支司:鄒兆榮、劉芳。聯繫電話:010-6840214668402144
  經常項目司:方海新、陳婧、葉欣。聯繫電話:010-684022766840229868402416

附件1: 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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