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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76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5-2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問:請簡要介紹此次出台《關於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背景和意義。

答: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和對外交往的增加,銀行外幣卡以其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可查詢交易記錄等特點,集消費、信貸、支付結算等多種功能於一體的優越性,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和歡迎。作為外匯管理部門,推動銀行外幣卡的發展,不僅符合公眾需求趨勢,還可減少外幣現鈔的交易,打擊外匯非法交易,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幣卡一直持積極鼓勵和支援的態度。

銀行外幣卡在我國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據公安部統計,2002年我國公民出境總人數達到1660萬,比上年增加近60%。但至200211月份,經人民銀行批准全國具有外幣卡發卡資格的13家銀行中,僅有7家發行了外幣卡,總發卡量不足76萬張。隨著銀行外幣卡在我國的需求不斷增加,各家銀行加大了在銀行外幣卡業務方面的競爭。由於外幣卡在境內外使用涉及到資金跨境流動、貨幣兌換和資金清算等多個環節,各銀行的外幣卡章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在銀行外幣卡的提現、消費及透支還款等用卡環境方面,我國目前尚沒有系統、明確的規定,給持卡人和發卡行帶來一定的不便。另外,在我國境內禁止外幣計價結算的大前提下,對發卡行、收單行、接受銀行卡的特約商戶之間的清算幣種也應予以明確。

因此,為鼓勵我國銀行外幣卡業務的規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出《通知》,對現行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作出了適應外幣卡發展需要的較大調整;並在確保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對外幣卡業務的各環節加以規範。這將促進銀行外幣卡的發展,有利於創造良好的銀行卡業務競爭環境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問:《通知》中關於銀行外幣卡管理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對於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管理和規範,《通知》主要考慮了以下基本原則:

1、堅持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根據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的管理框架,《通知》中規定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卡在境外使用只能用於服務貿易項下支付,不得用於資本項下投資及貿易支付。同時,對於因境內卡項下透支而形成的外匯墊款,如持卡人能夠出具由發卡金融機構提供的外幣卡項下交易賬單,按照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要求,允許持卡人用外幣現鈔和外匯存款償還或用人民幣資金購匯償還。

2、堅持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以外幣計價結算的基本原則。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根據這一原則,《通知》對於持卡人使用外幣卡在境內提現以及消費的結算幣種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3、堅持規範、可控原則。由於外幣卡項下的交易難以進行事前審核,為防止外幣卡被用於貨幣走私或洗錢等非法交易活動,《通知》規定了境內卡在境外的使用範圍和提現限額。此外,《通知》建立了境內卡外匯收支大額報備制度。對於持卡人持境內卡在境內外所發生的大額存款、提現或消費交易,發卡金融機構除了按有關規定向外匯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外,還應按照《通知》列出的具體情形,向外匯局備案。

4、堅持鼓勵外幣卡發展的原則。與傳統的外幣現鈔、旅行支票相比,外幣卡具有安全、便捷、易於攜帶等優點,有利於保護我國進出境人員的財產安全,同時,外幣卡項下交易能夠在銀行系統內留下完整的交易記錄,便於實施監管。因此,我們主動根據國際上通行的銀行卡業務操作慣例並結合我國國情,制定適當措施,以完善外幣卡業務的管理,支援和鼓勵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發展。


問:對於我國境內銀行辦理的境外卡收單業務,《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答:《通知》對境外卡在境內的提現、消費以及資金清算等進行了規範。

1、由於我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以外幣計價結算,境外卡的持卡人在境內銀行的營業櫃檯或自動櫃員機提現時,只能提取人民幣現金,不得提取外幣現金。

2、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內消費後,國內收單銀行與特約商戶之間應以人民幣進行清算,不得以外幣清算。

3、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內提現或者消費後,國內收單銀行應從境外發卡機構收取外匯款項,並及時辦理結匯,不得自行保留外匯。


問:對於我國境內銀行發行的境內卡的各項業務,《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境內卡可以分為個人卡(指由金融機構向自然人發行的外幣卡)和單位卡(指由金融機構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單位發行的,由該單位指定的人員使用的外幣卡)。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境內卡可以分為信用卡(指由金融機構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額度內先使用、後還款的銀行卡)和借記卡(指由金融機構發行的沒有信用額度,持卡人先存款、後使用的銀行卡)。

1、境內卡在境內提現或消費。持卡人使用個人外幣卡的,可以在發卡金融機構的營業櫃檯提取人民幣現金、外幣現金;可以在自動櫃員機上提取人民幣現金,但是不得提取外幣現金。持卡人使用單位外幣卡的,在境內不得提取現金。

持卡人使用外幣卡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金或者消費後,發卡金融機構應扣收持卡人的外匯款項,並及時辦理結匯,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入特約商戶賬戶或支付有關收單金融機構。

2、境內卡在境外提現和使用。為防止持卡人在境外提現用於非法目的,《通知》對境內卡在境外提現規定了限額,採用了日限額加月限額的方式。即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幣卡,當日內累計提現金額不得超過1000美元,當月內累計提現金額不得超過5000美元。

由於外幣卡的主要用途為消費,為防止持卡人利用外幣卡進行非法交易,《通知》規定,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幣卡,限於服務貿易項下支付,不得用於資本項下投資及貿易支付,也不得用於國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為。


問:境內卡項下如何辦理還款?

答:對於因境內卡項下透支而形成的外匯墊款,如果持卡人能夠出具由發卡金融機構提供的外幣卡項下交易賬單,按照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要求,允許持卡人用外幣現鈔和外匯存款償還或用人民幣資金購匯償還。但如持卡人使用外幣卡所發生的交易為國家法律所禁止,則境內發卡金融機構不得為持卡人辦理購匯手續。

對於未能收回的外幣卡項下外匯呆賬,發卡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貸款損失準備金、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進行沖抵,不得用人民幣資金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在發卡金融機構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不足時,可按照有關規定由其總行(部)申請購匯補充外匯資本金。


問:境內卡外匯收支大額報備制度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答:對於持卡人持境內卡在境內外所發生的大額存款、提現或消費交易,實施大額報備制度。即發卡金融機構應按照《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同時,對於境內卡項下所發生的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發卡金融機構應同時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具體包括:

1、持卡人在境內外使用個人外幣卡或個人外幣卡賬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卡金融機構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1)一個月內提取外幣現金和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0000美元的;(2)一年內提取外幣現金累計超過20000美元的;(3)一年內提取外幣現金和消費金額累計超過40000美元的。

2、持卡人在境內外使用單位外幣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卡金融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1)一個月內在境外提取外幣現金和在境內外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0000美元的;(2)一年內在境外提取外幣現金累計超過20000美元的;(3)一年內在境外提取外幣現金和在境內外消費金額超過60000美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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