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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3-00062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3-02-2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19951123日發布實施7年以來,我國國際收支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踐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適應這種新變化,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對《細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於200331日起正式實施。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明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中國居民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地申報其國際收支。新《細則》對此做了進一步強調,即國際收支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同時規定,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時,由中國居民申報;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申報。

  新《細則》注重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結合。考慮到證券、期貨、期權等的發展以及便於操作,新《細則》特別將涉外證券投資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申報問題分具體情況予以明確,即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申報;在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申報;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證券的,由該境內機構申報。通過中國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的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由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申報;在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進行申報。

  新《細則》具體規定了保證資訊準確性的要求。強調通過加強業務培訓來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的質量。對於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行為,按主體(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申報主體)的類別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

  新《細則》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明確了操作程序和規定,有利於銀行和申報主體依法申報,也有利於外匯管理對申報行為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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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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