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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新聞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2-00060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2-11-29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業擴大開放的新形勢,規範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行為,統一中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公布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明確了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結售匯業務會計核算、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管理等內容。

  《辦法》是繼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規範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付匯業務之後,完善結售匯業務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規。《辦法》本著對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分別監管的原則,詳細規定了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的管理,包括外匯淨收益的結匯、貿易和服務貿易項下進口付匯、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等。

對於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外匯指定銀行對與其簽約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責任等。

  《辦法》明確其適用範圍包括中資和外資銀行,對中外資銀行的結售匯業務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都可以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辦法》詳細規定了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序。

  《辦法》的發布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是在保持現行結售匯制度的前提下,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填補了結售匯業務監管中的空白,有助於完善我國外匯收支管理,保障外匯市場的平穩、有序和健康運行;二是履行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取消了外資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上的客戶限制,為銀行業公平競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三是銀行結售匯業務監管制度的完善,也為我國外匯管理方式由直接監管向間接監管、由事前審批向事後監管過渡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自 2002121日起 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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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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