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發揮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和地(市)支局的職能作用,充分體現外匯業務屬地管理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省會(首府)城市所在地設立的分局更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XX(所在省、自治區名稱)分局,在上海、天津市設立的分局更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天津市分局;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設立的分局更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深圳市分局;在地(市)設立的支局更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XX(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名稱)中心支局。機構更名後,原有職責和機構級別保持不變。更名後的機構從2001年5月1日開始啟用新的印章。 |
外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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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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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機構職責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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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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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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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從2001年5月1日起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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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從2001年5月1日起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