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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500120-9-2015-00026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5-12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國際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國際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適應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工作的發展變化,保證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數據的質量,進一步規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及中心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在開展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時,可根據需要對銀行結售匯統計進行延伸核查。

二、外匯局開展銀行結售匯統計核查工作,應依據《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06〕42號)等相關規定,並按照本通知要求,重點核查結售匯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三、結售匯統計核查方式包括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非現場核查是指外匯局結售匯統計工作人員對銀行報送的結售匯統計數據,按照一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非實地的分析、比對和校驗等工作。現場核查是指外匯局結售匯統計工作人員深入銀行,調閱與結售匯數據相關的工作制度、會計報表、交易明細、原始交易憑證等資料,對銀行結售匯統計數據進行的實地核查、校驗等工作。

四、外匯局應在報表正式報送上級前積極開展結售匯統計非現場核查;在報送完成後應根據工作需要繼續開展非現場核查。對於非現場核查開展的情況和發現的異常問題應及時進行記錄並留檔保存。

五、結售匯統計非現場核查可參考下列方法進行:

(一)利用結售匯統計系統對數據總量合理性進行核查。根據曆史數據波動情況對各銀行個體數據異動進行排查,對出現大幅異動的銀行或交易項目進行重點核查。對於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可將結售匯統計月報表數據與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報表中的相關數據進行比對。

(二)根據指標設置情況對報表進行分項核查。根據本地區結售匯數據的基本情況,對各項目數據的邏輯關係、禁止發生業務項目或轄內極少發生業務的項目等進行核查。

(三)視情況將外匯局其他業務系統數據與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如個人結售匯系統、外匯賬戶系統、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資訊系統等。

(四)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提供相關會計系統數據、業務台賬等材料進行核查。

六、外匯局應結合結售匯統計非現場核查開展情況,每年至少選擇轄內2家銀行開展現場核查;對銀行現場核查覆蓋的時間範圍和分支機構,可採取抽查和全面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核查應與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現場核查合并開展,程序和要求按照《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執行。

七、結售匯統計現場核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結售匯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重點是《銀行結售匯統計月報》的準確性、完整性。

(二)法人金融機構(包括外國銀行分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

(三)非美元折算為美元採用的折算率。

(四)與銀行結售匯統計相關的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八、結售匯統計現場核查可參考以下方法進行:

(一)匯總數據核對。將銀行會計數據中的結售匯逐筆數據匯總,與結售匯統計月報表中數據比對。

(二)分項數據核對。將銀行會計系統或業務系統中逐筆結售匯交易數據,按結售匯交易編碼分類匯總,與同期結售匯統計報表中各項目下數據進行比對,核查結售匯統計報表中分項數據統計的準確性。

(三)數據歸屬準確性核對。調閱銀行的原始交易憑證,包括相關結售匯業務的審批資料、業務檔案、對公單位開戶資料等,以驗證結售匯統計數據歸屬的準確性。

(四)匯率採用核對。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將非美元結售匯交易對應的人民幣金額直接折算為美元報送數據的情況;核查非美元折算為美元是否使用即時匯率或一日一價。

九、外匯局應針對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發現的數據漏報、錯報等情況,要求銀行根據《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06〕42號)進行數據調整。單項調整金額超過1億美元(含)的,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應事先向總局提交書面說明。

十、外匯局應按照對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的相關規定,將對轄內銀行結售匯統計核查情況納入當期考核。

十一、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應按年度對結售匯統計核查的情況進行總結,包括髮現的問題、處理情況、改進建議等,並於次年2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

十二、本通知適用於報送結售匯統計數據的財務公司。外幣代兌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的結售匯數據納入簽約或平盤銀行核查。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反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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