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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511897-2-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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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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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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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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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關於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 青島片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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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局各支局,國家開發銀行青島市分行,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農業發展銀行青島市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青島市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青島分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青島分行,青島銀行,青島農村商業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青島分行,各外資銀行青島分行,各財務公司,中石化財務公司山東分公司,陸家嘴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海爾消費金融有限公司:
為支援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等檔案精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在試驗區內開展以下外匯創新業務,並制定了《進一步推進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優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自主辦理經常項目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
二、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條件。
三、在試驗區內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四、試驗區內企業可在青島市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五、試驗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六、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試驗區內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可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七、試驗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其中關於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要求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
八、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試驗區內銀行可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九、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試驗區內的銀行可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結匯業務。
辦理試驗區外匯創新業務的銀行,應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依法辦理業務,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發現相關業務或辦理主體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創新業務自2020年2月6日起實施。各支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地方銀行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我分局反饋。
聯繫電話:經常項目業務 0532-80896271
資本項目業務 0532-80896162
外匯市場業務 0532-80896265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關於在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