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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0-00170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8-21
  • 名       稱: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二)
  •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二)

問:新規實施後,原QFII投資者匯入人民幣,或原RQFII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在新開立資金賬戶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 

答:新規實施後,對於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複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託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並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於已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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