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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5626053-1-2020-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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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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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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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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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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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二)
問:新規實施後,原QFII投資者匯入人民幣,或原RQFII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在新開立資金賬戶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
答:新規實施後,對於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複申請新的產品或業務編碼,託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產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並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於已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產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