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通知》第八條規定,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如何開通聯機介面服務?
答:貿易新業態市場主體應按照《〈企業聯機介面報文規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監測系統)V1.2》開發數據介面,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經外匯局技術部門驗收合格後接入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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