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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0-00112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6-05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 號)政策問答(十一)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 號)政策問答(十一)

問: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否在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遠端操作是整體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筆單獨的即期或遠期交易。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外匯資金後,根據自身債券投資和外匯對沖需求,可以按照《通知》規定的渠道(不限於結算代理行),開展近端實際換入人民幣的外匯掉期或貨幣掉期交易。換入的人民幣資金應用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且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與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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