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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0-00090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5-0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 號)政策問答(二)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 號)政策問答(二)

問:境外機構投資者是否可以變更外匯對沖渠道?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選擇《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外匯對沖渠道,或變更已選擇的外匯對沖渠道,但“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與“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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