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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151430-6-2019-00073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7-09
  • 名       稱:
    關於部分外匯管理業務的政策問答
  • 文       號:
關於部分外匯管理業務的政策問答

 


為便利社會公眾了解外匯管理政策法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針對實踐中部分銀行企業近期提出的外匯管理政策問題,進一步說明如下:

1.問: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可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號)規定,境內金融機構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業務資格後,在滿足銀行間外匯市場相關業務技術規範條件下,可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相應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和衍生產品交易,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施銀行間外匯市場事前入市資格許可。因此,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可以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2.問:跨境電商企業是否可憑單一窗口或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台等獲取的銷售訂單、物流等資訊,在銀行辦理貨物貿易跨境收付及結售匯業務?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25號)規定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和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以審核其紙質單證,也可以審核電子單證。電子單證是指企業提供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銀行認可並可以留存的電子形式的合同、發票、報關單、運輸單證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其形式包括系統自動生成的電子單證、紙質單證電子掃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時明確了使用電子單證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銀行和企業的條件,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放寬了銀企准入條件。

據此,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跨境收支時,銀行可按照匯發〔201625號檔案的要求辦理。

3.問: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可否審核電子單證?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中明確規定交易單證可以是紙質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金融機構認可的電子形式”“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時可視自身對電子單證真實性、合規性和唯一性審核的專業能力,自主選擇審核單證的形式。

4.問:銀行是否可為已在單一窗口備案的個人跨境電商憑其身份證、營業證照(僅限個體工商戶)等材料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答: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3號)規定,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據此,已在單一窗口備案的個人跨境電商憑其身份證、營業證照(僅限個體工商戶)等材料可在銀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5.問: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可否辦理定期存款業務?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規定,境內銀行可為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匯NRA賬戶)。外匯管理法規對境內銀行為外匯NRA賬戶中外匯資金辦理定期存款業務無限制。外匯NRA賬戶內資金辦理定期存款業務應遵守人民銀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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