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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42321502-X-2020-0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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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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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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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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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2020年外匯業務問答案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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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2020年外匯業務問答案例(十五)
問: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是否需要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應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並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