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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2321502-X-2020-00049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2-2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就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就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並發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匯發〔20206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2008年,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以下簡稱兌換特許業務)率先在北京、上海兩地區開展試點。20124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27號),進一步擴大特許業務試點。經過多年發展,兌換特許業務覆蓋地區範圍不斷擴大,發展較為平穩。該業務具有營業時間靈活、兌換幣種多樣、單筆兌換金額小、經營網點多分佈於機場和港口等對外交通樞紐的特點,對銀行兌換渠道形成有益補充,較好地滿足了個人本外幣兌換需求。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兌換特許業務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證,在保持現有業務許可範圍與個人結售匯管理原則不變的基礎上,對《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辦法》堅持便捷准入與嚴格監管相結合,有利於降低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兌換特許機構)的辦事成本,對優化營商環境、防範金融風險、進一步便利個人本外幣兌換具有積極意義。

二、《辦法》將為兌換特許機構開辦業務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簡化行政審批。將兌換特許機構的全國經營資格審批權下放至其註冊地外匯分局,取消兌換特許機構外匯備付金賬戶開立審批和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籌備環節審批。二是優化辦事流程。允許兌換特許機構通過事前報告的方式,開辦電子渠道個人兌換業務、電子旅支代售及兌回業務、辦理營業場所變更等事項。三是進一步減證便民。在市場准入環節,不再要求申請機構提供營業執照、無異議函等證明檔案。

三、《辦法》對個人辦理本外幣兌換業務是否有影響?

答:沒有影響。《辦法》保持原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管理原則不變,個人憑真實身份證件,通過兌換特許機構提供的不同業務渠道可以方便地辦理本外幣兌換業務。

四、《辦法》如何防範洗錢等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答:修訂後的《辦法》積極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堅持放管結合,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上來。一方面,要求兌換特許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核對和糾錯機制,加強對累計大額、可疑兌換業務的監測和真實性審核,加強對異常客戶的管理,防止個人通過兌換特許業務實施分拆或使用虛假證件規避外匯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匯局加強對轄內兌換特許機構經營活動的非現場和現場核查,明確實施風險提示、責令整改等措施的具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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