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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42321502-X-2018-00015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8-05-23
  • 名       稱:
    2018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十三)
  • 文       號:
2018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問題解答(十三)

問:貿易信貸30天報告期限如何計算?延期收付款報告期限的計算是以實際進出口日期為準還是報關單簽發日期為準?

答:《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規定,符合第三十七條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關於貿易信貸報告期限,對於預收貨款和預付貨款,是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內;對於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是指在貨物出口或進口之日起30天內。30天的計算起點以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或進口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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