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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18108-9-2020-00013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1-1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動外匯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境外投資者)管理外匯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現就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外匯市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可以使用境內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則管理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本通知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規定的各類境外投資者。

二、境外銀行類投資者可以自行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

(一)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

(二)申請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三)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三、境外非銀行類投資者可以自行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

(一)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

(二)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四、境外投資者選擇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第一種渠道的,應與不超過3家境內金融機構交易,並自行或通過結算代理行將金融機構名單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調整金融機構的,應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五、境外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外匯衍生品敞口與外匯風險敞口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外匯風險敞口包括債券投資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變化等。

(二)當債券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在五個工作日內或月後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

(三)根據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可靈活選擇展期、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並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損益。

(四)依據本通知首次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資者應向金融機構或外匯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則的書面承諾。

六、境外投資者選擇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第一種渠道的,如需在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規定的業務登記憑證辦理。該賬戶專項用於辦理外匯衍生品交易項下的資金交割、損益處理、保證金管理等,跨境資金收付應通過結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投資者與境內金融機構停止外匯衍生品交易關係後,應及時關停在該機構開立的專用外匯賬戶。

七、境外投資者選擇銀行間外匯市場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經紀模式的,應按照外匯交易中心規定報送有關交易資訊。

八、境內金融機構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所列第一種渠道為境外投資者辦理業務的,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按照外匯交易中心規定每日報送境外投資者外匯衍生品交易資訊。

(二)作為對客戶外匯衍生品業務向外匯局履行統計和報告義務。

(三)若使用本機構內部交易系統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統、平台或設施,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九、外匯交易中心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投資者交易對手備案、會員入市、主經紀業務和數據採集等市場服務和技術保障工作。

十、境外投資者和境內金融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將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5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請及時轉發轄內有關金融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113

【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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