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K1918108-9-2019-00128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銀行  非金融單位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07-02
  • 名       稱:
    外匯業務知識問答(七十七)
  • 文       號:
外匯業務知識問答(七十七)

問:福費廷業務申報問題請教,境內A銀行開立遠期國際信用證給境內B銀行,B銀行客戶為NRA客戶,之後B銀行收到A銀行發出的承兌電文,B銀行憑承兌電文、客戶單證,與香港某銀行做福費廷業務,隨後B銀行NRA客戶收到香港銀行福費廷款項,問B銀行是否應該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如需,申報交易編碼和附言如何填寫?

    答:不需要銀行進行申報。關於福費廷、保理、押匯、海外代付、假遠期信用證等特殊貿易融資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應在上述業務所涉收付款發生實際跨境時,由申報主體(境內收款人或付款人)通過原始經辦銀行按照實際交易性質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21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