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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1400108-X-202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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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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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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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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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關於繼續開展銀行貿易融資業務調查的通知(蘇匯發〔20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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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為及時、準確、全面反映江蘇省轄內進出口企業通過境內銀行進行貿易融資的情況,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信貸調查制度〉的通知》(匯發〔2016〕1號),我分局決定繼續在轄內實施銀行貿易融資統計。現將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交通銀行江蘇省分行、中信銀行南京分行、華夏銀行南京分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南京分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光大銀行南京分行、民生銀行南京分行、興業銀行南京分行、恒豐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行、南京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分行、寧波銀行南京分行、渣打銀行南京分行、滙豐銀行南京分行應按照本通知及附件的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報送貿易融資業務資訊;以上各外匯指定銀行在省內除南京以外地區設立的一級分行應向當地中心支局報送貿易融資業務資訊;蘇州銀行、江蘇常熟農村商業銀行、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江蘇崑山農村商業銀行、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三井住友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瑞穗銀行、企業銀行應向當地中心支局報送貿易融資業務資訊。本通知所提及的貿易融資業務資訊包括電子數據和紙質報表(需簽章)。
二、《銀行貿易融資業務調查表》中“表一”和“表三”的報送頻率為月度,在寧各外匯指定銀行應於月後六個工作日內向分局國際收支處統計科報送,其他報送主體向當地中心支局報送,相關中心支局應於月後七個工作日內匯總報送至分局國際收支處統計科;“表二”及“表四”的報送頻率為半年度,在寧各外匯指定銀行應於一月和七月初的六個工作日內向分局國際收支處統計科報送,其他報送主體向當地中心支局報送,相關中心支局應於一月和七月初的七個工作日內匯總報送至分局國際收支處統計科。
三、本通知所提及的各外匯指定銀行一級分行應匯總上報所轄分支機構的所有數據;各地方法人銀行應區分是否設立省外分支機構,在省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地方法人銀行應報送兩種口徑的統計數據,一是所有分支機構的匯總數據,二是省內分支機構的匯總數據。
四、各外匯指定銀行應認真負責地完成貿易融資業務統計與報送,確保數據全面、及時、準確。該項工作完成情況將納入全年“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可於每年年末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下一年度報送主體。
六、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各調查對象應於2016年2月首次報送2016年1月底的餘額。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關於開展銀行貿易融資業務調查的通知》(蘇匯發〔2011〕10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關於增加銀行貿易融資業務調查對象的通知》(蘇匯發〔2013〕95號)同時廢止。
八、無錫、常州、蘇州、揚州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至轄內相關外匯指定銀行一級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
關於該項統計制度,如有疑問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國際收支處聯繫。聯繫人:馬玉娟(025-84790127),徐虹(025-84790235)。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
2016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