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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612704-5-2019-00311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12-0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政策問答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政策問答

問題一:請問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政策如何實施?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是指在前期粵港澳大灣區、上海和浙江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地區範圍和業務範圍。與前期試點方式相同,此次擴大試點政策,將由各試點分局根據所在地實際需求制定試點方案,並對外公布試點的條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可按規定向外匯局進行試點備案,並開展相關試點業務。

 

問題二:請問《通知》第五條中銀行和支付機構如何把握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20萬美元這一要求?

答:支付機構或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為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按照以下原則把握:一是通過支付機構或銀行自身電子化業務系統監測跨境電商企業在本機構年度內辦理的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情況,對於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不要求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二是外匯局將按月向支付機構和銀行通知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支付機構和銀行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核對,並提示從事貨物貿易跨境電商的企業客戶在公布名單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未來,支付機構和銀行可通過介面等方式與外匯局聯網,實現非名錄企業名單通過系統自動傳輸。

 

問題三:請問《通知》第八條規定企業貿易信貸、貿易融資等業務報告實現網上辦理,具體是指哪些業務報告?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對於“貿易信貸業務”、“貿易融資業務”、“轉口貿易收支業務”、“差額業務”和“其他特殊交易業務”,符合報告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自202011日起,無論企業業務發生之日與實際報告日之間間隔是否超過30天,上述業務報告均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實現網上辦理。上述業務報告的法定報告時限仍按照38號文執行,如對於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口之日起30天內,報告預計的付款資訊。

                                                                                   

問題四:請問《通知》第九條放寬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開立後,A類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以及B/C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是否仍需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

答:《通知》第九條已明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入,可自主決定是否開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此條適用於貨物貿易分類結果為A類的企業離岸轉手買賣和退匯收入以及B/C類企業貨物貿易收入。銀行需按現行法規規定對上述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

 

問題五:請問企業分支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時提交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和《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相關材料)中是否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答:企業分支機構根據《通知》第十條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時,相關材料中可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也可以是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中載明的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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