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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612704-5-2019-00175
  • 分       類:
    管理資訊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9-07-12
  • 名       稱:
    國際收支申報提示(轉口貿易和貨物、區內(保稅)貨物申報案例)
  • 文       號:
國際收支申報提示(轉口貿易和貨物、區內(保稅)貨物申報案例)

(1)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因開展區外進出口業務而發生涉外收付款,在涉外收入申報單“本筆款項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收入”應選擇“是”還是“否”?

分析與結論:

“本筆款項是否為保稅貨物項下收入”選擇“是”還是“否”,應根據本筆款項是否實際對應保稅貨物項下收入填寫,而不是根據申報企業是否為區內企業進行選擇。

(2)境內出口商根據境外進口商指令,將貨物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外運至區內,並取得報關單。境內出口商收到進口商貨款應如何申報?

分析與結論:

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貨物資金收付,且貨物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應根據貨物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時的交易性質進行申報。通常情況下應申報在“121030貨物貿易-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

在上述問題中,貨物從區外運至區內,非居民再將該批貨物運出我國一線國境,在海關報關為特殊監管區域(場所)進出境貨物,此時貨物流與原申報在“121030貨物貿易-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資金流對應;如果非居民將該批貨物轉賣境內居民,後者將貨物運至區外,並申報為“121030貨物貿易-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監管場所進出境物流貨物”項下資金支付,則此筆可與原申報資金收入相對應。再例如,非居民從區外企業購買貨物,運至區內用於區內企業加工貨物,區外企業收款應根據區內企業的海關報關方式申報在貨物貿易相應項下,如果加工完畢運出一線關境時,區內企業在海關申報為進料加工貿易,則區外企業收款也應申報在“121020貨物貿易-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進料加工貿易”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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