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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19-00033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外匯》
  • 發布日期:
    2019-01-30
  • 名       稱:
    國際收支申報業務釋疑
  • 文       號:
國際收支申報業務釋疑

Q:企業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需要做些什麼?

A: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五條,企業第一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需要向銀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並在銀行網點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還要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檔案。

Q:企業如果已在中國銀行開戶並填寫了《單位基本情況表》,後又到浦發銀行開戶辦理涉外收付款,還需要重新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嗎?

A: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如果企業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且外匯局對其在中國銀行填報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已經審核通過(必須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則浦發銀行只需跟企業確認相關資訊是否準確,並將企業的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補充錄入即可。如果浦發銀行經核實發現此前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組織機構代碼等關鍵要素填報得不準確,或與企業提供給浦發銀行的資訊不一致,則在補充錄入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訊的同時,還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報送到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到企業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由後者在收到材料後兩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Q:什麼樣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可以由銀行直接修改?

A:按照《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如果企業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了,但是外匯局並沒有審核通過,則該《單位基本情況表》中的全部資訊均可以進行修改。

如果外匯局已經審核通過了,銀行僅能對企業的非關鍵資訊進行修改。如: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Q:企業如何開通和關閉網上申報系統?需要到每家開戶銀行去辦理開通手續嗎?開通後何時可以辦理網上申報?

A:企業申請開通或關閉網上申報業務,可以在該企業任意一家開戶行辦理,重新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並在“申報方式”中勾選“開通網上申報”。銀行會給企業設置業務管理員用戶名、初始密碼和生效日期等資訊。開通後第二個工作日起,企業就可以登錄網上申報系統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

Q:企業進行網上申報的管理員密碼忘記了怎麼辦?

A:應當向經辦銀行申請重置初始密碼。

Q:《單位基本情況表》和其他國際收支申報憑證一樣都是留存24個月嗎?

A:不是,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銀行和申報主體要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原件或者原件的電子掃描件、拍照件。

Q:對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申報基礎資訊的申報時效是怎麼要求的?

A: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三十五條的規定,經辦銀行應於解付/結匯中轉日或付款匯出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將基礎資訊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Q: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貿易融資業務在境內發生轉讓時,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A: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辦理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貿易融資業務,如果在境內發生轉讓,境內受讓銀行應於收到境外款項的當日將收款日期、幣種、金額等資訊通知原始經辦行。原始經辦銀行在收到上述通知後,應按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於當天(工作日)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Q:申報主體填寫完國際收支申報憑證後,銀行應該做哪些必要的審核?

A: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銀行應審核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申報主體是否用錯了其他種類的憑證(由於境內收付款憑證與國際收支收付款憑證內容相似,銀行一定要確認憑證使用的準確性)。二是申報主體是否按照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三是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與該筆涉外收付款業務內容是否一致。

Q:如果銀行發現申報主體的紙質申報憑證填寫有誤,是否可以直接在紙質憑證上進行修改?

A: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銀行可以將其退回給申報主體進行修改,也可以與申報主體核實後直接在原始紙質憑證上進行修改,但是要在修改處簽章。

Q:企業開辦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銀行還需要審核嗎?

A:是的。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銀行應當在本工作日營業結束前,對企業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數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可予以直接通過;如果審核未能通過,銀行應當在系統中寫清未通過的原因,退回企業要求其重新核實。

Q:銀行發現報送到外匯局的國際收支申報資訊存在錯誤,應當如何修改?

A:國際收支申報數據分為基礎資訊和申報資訊,原則上對於數據的修改應當按照“在哪錄入,在哪修改”的原則。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七、三十八條的規定,基礎資訊錯誤,應當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申報資訊錯誤,應當在錄入申報資訊的系統中進行修改。

Q:所有的基礎資訊都能進行修改嗎?

A:不是的。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基礎資訊中的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對公/對私屬性錯誤,那麼銀行應當刪除原來的基礎資訊,寫清刪除原因後,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重新報送基礎資訊。

Q:怎樣判斷一筆交易是錯匯還是退款?

A: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實踐中,錯匯是指匯款資訊有誤,無法貸記收款人賬戶或錯誤借記付款人賬戶的收入或支出;退款,則是指因交易被撤銷導致的已收匯或付匯業務的退匯。對於錯匯,經辦銀行應當刪除該筆錯匯款項的申報數據,並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對於退款,申報主體應當在《涉外收入申報單》或《境外匯款申請書》中勾選“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質應當與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質相對應;如沒有相對應的交易編碼,則填寫該筆交易所屬大類項目的“其他”項。

Q:如果申報主體拒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或者不配合銀行按時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怎麼辦?

A: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和四十三條的規定,外匯局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對機構申報主體採取“不申報、不解付”的特殊處理措施。具體什麼情節可以採取特殊措施,由各級外匯局自行制定,並報備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Q:外匯局所說的申報原則是“涉外收入看來源、境外匯款看用途”。那對於境內居民個人來說,如果收到境外親屬的匯款,是否可以申報為“捐贈”或者“生活費”?

A: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涉外收入款的交易代碼原則上是按照資金的來源,涉外付款是按照資金用途來進行申報的。但對於境內的居民與境外的居民來說,特別是涉外收入,是要按照境外居民的資金來源進行申報的。也就是說,一個境內居民個人收到境外親屬匯來的款項,應該按照其境外親屬這筆匯款的來源進行申報,如“僱員匯款”。

Q:對於涉外收入交易對方國別的申報,是應該按照報文上顯示的來款國家進行申報嗎?

A:不完全是。按照《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一筆涉外收付款原則上應該按照交易對方的常駐國家或地區進行申報。但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如果交易雙方是境內居民和境外居民,國別應該為境外居民的境外賬戶開戶行所在國家或地區;二是如果是境內非居民與境外發生的收付款,那麼國別要填寫為境內這個非居民的註冊地國家或地區。

Q:一筆匯入匯款既有一般貿易,也有離岸轉手交易。對此是按貿易從大金額從大,先申報金額大的交易,還是要先申報有海關數據的一般貿易?

A:根據《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核查規則(暫行)》中“貿易優先、金額從大”原則,對於一筆匯款中兩種交易性質均為貨物貿易核查項目的,先申報交易金額大的交易。本例中,一般貿易與離岸轉手交易均屬於貨物貿易核查項目,因此先申報金額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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