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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19-00028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非金融單位
  • 來       源:
    《中國外匯》
  • 發布日期:
    2019-01-25
  • 名       稱:
    貿易退匯及賠償問題
  • 文       號:
貿易退匯及賠償問題

Q:某企業進口貨物,並已全額支付貨款,後由於質量問題,交易雙方協商按原合同金額的八折成交。銀行對外方退還境內企業多支付的費用應該按照貨物貿易退匯業務審核,還是按照服務貿易賠償業務審核?

A:問題中的進口貿易實際已達成,雙方就商品質量問題約定折價成交,其實質仍為基礎貿易價格的變更,因此,該筆收匯應按照貨物貿易退匯業務審核。根據進口報關的貿易方式,應申報在相應貨物貿易項下。如退匯日期與付匯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還應持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屬地外匯局辦理登記。

此外,如果貨物質量問題造成了損失或引起其他額外費用等,交易雙方就此協商達成國際賠償的,資金具有二次轉移的性質,應按照服務貿易賠償業務審核辦理。

Q:境內A企業向境外B企業出口一批產品,被認定存在質量問題,但B企業並未退貨,而是自行組織維修後繼續使用,並經雙方商定由A企業擔負該筆維修費用。銀行應按照賠償業務還是支付維修費進行審核?

A:該筆付匯業務的交易實質為A企業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存在產品質量問題)而形成違約,A企業賠償由此給B企業造成的損失,應按照賠償業務,審核原始交易合同、賠款協議(賠款條款)和整個賠償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

Q:境內A企業進口境外B企業的大型運輸設備,雙方約定,在購買達到一定數量時,B企業將按比例返還一部分貨款作為獎勵。銀行對該筆收匯,是按貨物貿易退匯還是服務貿易銷售返利進行審核?

A:境外B企業返還給A企業的資金名義上為貨款,資金來源也可能為A企業前期支付出去的貨款,但實際上,該筆資金的返還是基於特定條件的,具有明顯的銷售返利特徵,實質為基於基礎交易的資金二次轉移,應按照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審核辦理該筆收匯業務。

Q:對於原貿易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後期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退款或賠付款,銀行應如何界定交易性質、把握審核原則?

A:由於企業對外貿易的實際業務情況多樣,交易雙方協商一致的條款有時並未明確指出是退款還是賠償,建議銀行結合遇到的業務情況個案分析,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審核。

首先,應分析原始交易最終是否達成。由於原始交易取消造成的前期相關交易資金的退回,均應按照退匯業務辦理,且應原路退回。如交易取消造成某一方損失,協商一致進行額外賠付的,應根據雙方協議,按照賠償業務辦理。

其次,原始交易未取消的,應分析協商退款或賠付的協議內容是否與原始交易金額相關。例如在上述第一個問題中,雙方約定打折成交,實質是對原始合同約定的修改,賠償原因在商品本身,因此,應按退匯業務辦理。而在第二個問題中,賠償原因是商品本身引發的其他問題,或是商品質量造成的其他損失,實質是基礎貿易導致的資金二次轉移,應按賠償業務辦理。在第三個問題中,所退款項具有一定的鼓勵、回扣或返利的性質,實質是基於基礎交易的資金二次轉移,應按服務貿易業務辦理,審核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關交易單證。

最後,如原始交易與退賠交易的時間間隔較長、賠償金額占原始交易金額的比例不合理,甚至遠遠超出原始交易金額的,經辦銀行應加強對交易背景的調查,判斷是否存在企業刻意規避監管、構造貿易背景跨境擺布資金或者貿易洗錢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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