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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17-00027
  • 分       類:
    意見  各類社會公眾  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7-10-16
  • 名       稱:
    關於支援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的意見(鄭銀髮[2017]80號)
  • 文       號:
    鄭銀髮[2017]80號
關於支援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的意見(鄭銀髮[2017]80號)

                    鄭銀髮〔2017〕80號
  為服務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加大金融支援力度,有效貫徹落實《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進一步簡政放權,支援實體經濟發展,促進貿易投融資便利化,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和外匯局河南省分局結合自身職責,提出以下支援河南自貿區發展的具體意見。
  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自貿區的金融支援,積極拓寬融資渠道
  (一)支援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有效信貸投放。聯合相關部門,搭建政、銀、企交流平台,藉助銀企座談會、項目推介會等形式,為自貿區內企業牽線搭橋,擴大銀企合作。
  (二)支援金融機構結合自貿區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金融創新。支援金融機構圍繞貿易融資需求發展供應鏈融資和進出口貿易融資;支援金融機構依託投行資源,支援企業利用信託、上市融資、債務融資、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實現融資多樣化;支援金融機構優化業務審批流程,開闢綠色通道,提高服務效率。
  (三)支援企業和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積極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區內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援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進一步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援自貿區內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金融債券,增加資金來源;著力做好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政策宣傳與產品推廣,推動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通過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更好的滿足小微企業信貸需求。
  (四)支援企業利用境內境外兩種資源,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允許自貿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與其資本或淨資產掛鈎的跨境融資餘額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進一步提高企業跨境融資的槓桿率,跨境融資餘額上限由企業資本或淨資產的1倍提高到2倍,擴大跨境融資空間。中資企業借用外債不再核定短期外債餘額指標,允許中資企業借入外債並結匯。
  二、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
  (五)支援開立跨境人民幣結算賬戶。河南省內結算銀行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髮〔2010〕249號發布)等規定,按照賬戶管理有效區分的原則,為符合條件的自貿區內境內外主體(含個人)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相關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
  (六)允許辦理個人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跨境人民幣業務。河南省內結算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憑收付指令為區內工作或居住的境內外個人辦理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必要時可要求客戶提交相關業務憑證。
  (七)支援開展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支援和鼓勵自貿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備案開展集團內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為其境內外成員企業提供經常項下人民幣集中收付業務,並適當降低跨境人民幣資金池的客戶准入條件,提高資金淨流入額度。
  (八)支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支援自貿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鼓勵所籌資金在境外使用。對於所籌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迴流境內使用的,在其資金迴流額上限內嚴格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
  (九)支援境外母公司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自貿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有關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用於集團內設立在自貿區內全資子公司和集團內成員企業借款的,不納入現行外債管理。
  (十)支援自貿區銀行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鼓勵和支援自貿區內銀行基於真實需求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滿足“走出去”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承包、大型設備出口等融資需求。自貿區內銀行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信和項目背景,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要求。
  三、深化外匯管理改革
  (十一)進一步便利經常項目收支。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自貿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通過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允許銀行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支時,可審核其電子單證,簡化企業收匯和結匯手續,降低收結匯資金成本,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
  (十二)改進直接投資管理。簡化境內直接投資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管理。取消境內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境內和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申報。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意願結匯政策,企業可自由選擇結匯時機。對資本金使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支援和鼓勵自貿區內企業圍繞“一帶一路”國家戰略,參與國際經濟競爭與合作,融入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促進全省經濟轉型升級。
  (十三)支援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適當降低自貿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的准入條件,簡化賬戶開立和使用要求。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實施跨國公司外債比例自律管理,允許企業在滿足規定限額條件下自行借用外債。提高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境內運用比例,且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支援和推動發展總部經濟。
  (十四)允許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允許區內金融租賃公司、中資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業務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便利融資租賃外匯收付。
  (十五)便利涉外主體跨境融資。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通過向境內進行放貸、股權投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支援有貨物貿易出口的業務或企業,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對出口項下相關背景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後,代企業辦理結匯。實施外債意願結匯政策,下放銀行直接辦理。
  (十六)設立基石投資者專項外匯額度,支援境內企業赴港上市。設立專項外匯額度,用於支援境內企業在港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在緩解赴港上市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同時,為具備境外投資資格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增加投資渠道。
  四、拓展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十七)拓展跨境電商金融服務,便利跨境電商收支結算。支援銀行和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為企業和個人的跨境貿易提供本外幣結算服務,便利跨境電商收支結算。支援境內個人電商在“單一窗口”備案後開立外匯結算賬戶,在銀行線上辦理個人貿易跨境外匯收支結算業務,不受個人年度等值5萬美元總額限制。
  (十八)探索建立本外幣賬戶管理新模式。創新本外幣賬戶設置、賬戶業務範圍、資金劃轉監測機制,構建符合自貿區實際的本外幣賬戶體系,支援市場主體通過自貿區本外幣賬戶開展跨境投融資創新業務,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十九)積極提供徵信服務。配合做好“信用河南”網站和河南省公共信用資訊平台的建設運行。繼續大力推動省內非銀行金融機構接入企業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進一步擴大非金融資訊採集範圍,不斷豐富自貿區內企業信用資訊內容,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全面、便利的徵信服務,推動建立以資訊歸集共用為基礎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二十)提升金融科技便民服務水平。完善自貿區金融整合電路(IC)卡應用環境,加大銷售終端(POS)、自動櫃員機(ATM)等機具的非接觸受理和流程優化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整合電路(IC)卡行業多應用和移動金融在自貿區生活服務、公共交通、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提升“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務水平。
  五、加強金融監管
  (二十一)加強自貿區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自貿區內主體辦理金融業務,應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虛構交易辦理業務。金融機構應遵循展業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機制。加強對自貿區內金融機構的資訊安全管理,明確管理部門和管理職責。
  (二十二)加強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辦理自貿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義務,全面監測分析跨境、跨區資金流動,按規定及時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十三)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做好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嚴防自貿區內跨境資金大進大出。健全和落實單證留存制度,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建立和完善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二十四)加強監管協調與合作。搭建監管資訊共用機制,協調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健全符合自貿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管指標,完善金融監管措施,確保自貿區內金融機構的風險可控。
  (二十五)加強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指導自貿區內金融機構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切實擔負起保護消費者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區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與金融監管、行業組織和司法部門相互協作,探索構建和解、專業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內的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自貿區金融創新產品相關知識普及,重視風險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六、加強金融研究與宣傳
  (二十六)推動自貿區金融研究。跟蹤研究自貿區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金融發展、改革、創新等重大問題,為自貿區建設提供決策參考;與省直相關部門建立資訊共用渠道,及時溝通相關研究成果及建設過程中的相關資訊;對於經過論證相對成熟的課題研究成果,牽頭或與相關部門聯合,推動研究成果在自貿區予以實施;爭取和銜接人民銀行及外匯局相關創新政策在自貿區的先行先試。
  (二十七)開展金融知識培訓和宣傳交流。依託河南省金融學會和中原金融大講堂等平台,牽頭或配合邀請人民銀行及外匯局、相關金融機構、金融院校等單位的經濟金融專家,通過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講座等形式,開展針對自貿區發展的金融知識培訓;利用好“普惠金融一網通”平台,加強金融社會化宣傳,為自貿區建設和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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