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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22-00008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1-12-1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非法買賣外匯用於跨境賭博案例的通報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非法買賣外匯用於跨境賭博案例的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跨境賭博所涉資金非法買賣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福建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7月至20183月,王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筆摺合26.9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0.9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2:廣東籍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2月至20191月,吳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11筆摺合34.8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4.3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3:廣東籍林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3月,林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9筆摺合23.5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8.3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4:遼寧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11月至20192月,張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7筆摺合30.9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1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5:浙江籍何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11月至20197月,何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2筆摺合59.2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0.7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6:河北籍張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1月至6月,張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7筆摺合34.5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5.5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7:江蘇籍李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2月至10月,李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6筆摺合44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31.1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8:江蘇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3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4筆摺合29.9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0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9:福建籍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3月至4月,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9筆摺合25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8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0:湖北籍廖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5月至6月,廖某通過非法移機境外的境內商戶POS機刷卡,非法買賣外匯4筆摺合23.4萬美元,用於境外賭博活動。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8.2萬元人民幣。處罰資訊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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