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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5-00052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5-05-0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9】6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完善捐贈外匯管理,便利捐贈外匯收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現將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捐贈是指境內機構與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之間無償贈與及援助合法外匯資金的行為。
  
二、境內機構捐贈外匯收支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境內機構應當通過捐贈外匯賬戶辦理捐贈外匯收支。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為境內機構開立捐贈外匯賬戶,並納入外匯賬戶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管理。
  
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捐贈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關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收入範圍是:從境外匯入的捐贈外匯資金、從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購匯劃入的用於向境外捐贈的外匯資金;支出範圍是:按捐贈協議約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贈支出。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代表機構捐贈外匯賬戶收支範圍是:境外非政府組織總部撥付的捐贈項目外匯資金及其在境內的合法支出。
  
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營利性機構或境外個人捐贈,其捐贈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關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四、境內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規定,提交相關單證並經銀行審核通過後,方可辦理捐贈外匯資金的入賬及對外支付手續。
  
五、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非營利性機構捐贈,應持以下單證在銀行辦理:
  
(一)申請書(境內企業在申請書中須如實承諾其捐贈行為不違反國家相關禁止性規定,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與其發生捐贈外匯收支的境外機構為非營利性機構,境內企業將嚴格按照捐贈協議使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格式見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公證並列明資金用途的捐贈協議;
  
(四)境外非營利性機構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檔案(附中文譯本);
  
(五)在上述材料無法充分證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營利性機構或境外個人捐贈,按照跨境投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規定辦理。
  
六、縣級以上(含)國家機關、根據有關規定不登記和免予社團登記的部分團體(名單見附件2)接受或向境外捐贈,應持申請書在銀行辦理外匯收支手續。
  
七、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代表機構憑申請書、境外非政府組織總部與境內受贈方之間的捐贈協議辦理外匯入賬手續。
  
八、除本通知第五、六、七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境內機構辦理捐贈外匯收支,應向銀行提交以下單證:
  
(一)申請書(境內機構在申請書中須如實承諾該捐贈行為不違反國家相關禁止性規定,已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列明用途的捐贈協議。
  
全國性宗教團體一次性接受等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的捐贈外匯收入,還應提交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接受該筆捐贈的證明檔案;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和地方宗教團體一次性接受等值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的捐贈外匯收入,還須提交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該筆捐贈的證明檔案。
  
九、境內機構向境外捐贈,除按本通知規定提交相關單證外,還應按有關規定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十、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捐贈外匯收支,應按規定審核相關單證,並及時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可疑或異常捐贈外匯收支資訊。
銀行應在審核單證上註明辦理日期、金額並加蓋業務印章後,留存相關單證五年備查。
  
十一、外匯管理部門應依法對捐贈外匯收支進行監督管理,並加強對捐贈外匯收支的非現場監管。
  
十二、對違反本通知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三、本通知自201031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通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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