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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817390-X-2016-00080
  • 分       類:
    經常項目管理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6-05-0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麼?

答:2016年以來,外匯形勢總體趨穩向好,但外匯市場平衡基礎仍不穩固。面對此形勢,外匯管理部門及時調整工作重心,多措並舉,在改革開放總原則下堅守風險底線。一是不失時機加快外匯管理重點領域改革。用擴大流入、擴大外匯供給對沖外匯收支風險,支援和便利市場主體正常合理用匯,服務貿易投資便利化。二是加強購付匯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在不影響市場主體合理的用匯需求及正常貨物貿易業務的同時,針對藉助貨物貿易、直接投資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違規調配跨境資金的行為加強真實性審核,防範和堵截違規購付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大方面9項措施:

一、擴大流入,增加外匯供給。一是進一步擴大銀行持有的結售匯頭寸下限。銀行持有更多負頭寸,有利於銀行籌集並供給更多的外匯,增強外匯市場自我調節能力,進一步為實體經濟防範匯率風險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二是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規定結匯使用。三是A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簡化企業收匯和結匯手續,降低收結匯資金成本。

二、加強單證審核,規範管理。一是明確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單證審核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二是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明確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審核要求。三是規範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制度。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的企業提示風險。

三、豐富產品、便於對沖匯率風險。允許銀行為機構客戶辦理差額交割的遠期結匯業務,滿足企業既持有外幣資產又防範匯率風險的需要。

四、清理法規、明確罰則。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號)。明確違反《通知》,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依法處罰。

三、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增強金融機構外匯交易和風險管理的自主性與靈活性,在2015年初擴大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下限額度的基礎上,《通知》進一步擴大頭寸下限。此次調整下限綜合考慮了各銀行在外匯市場代客、自營和做市交易情況以及市場需求等因素,經測算,調整後頭寸下限總計約增加1000億美元。

擴大結售匯綜合頭寸下限有利於增強外匯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價、自擔風險、自求平衡的市場格局,也有利於通過便利銀行在外匯市場的產品定價和風險管理,進一步為實體經濟防範匯率風險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擴大頭寸下限後,銀行在實際運用本外幣資金時應嚴格遵守金融監管部門的各項管理要求,切實做好風險控制。

四、遠期結匯差額交割的推出有何意義?

答:遠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時有全額和差額兩種結算方式。全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遠期匯率對合約本金進行本外幣實際交付,差額結算是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遠期匯率與參考價對合約本金進行差價結算。這兩種結算方式都是市場主體管理外幣現金流、資產匯率風險的正常交易機制。

近年來隨著藏匯於民穩步推進,市場主體除了對外匯收支這類現金流進行套期保值的傳統需求外,外幣資產匯率風險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適應市場發展,此次在已有全額結算基礎上增加差額結算,將便利企業既持有外幣資產又防範匯率風險,同時也將有利於進一步拓展外匯市場深度。

五、簡化A類企業貨物貿易外匯收入管理能夠為企業帶來多大便利?銀行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什麼?

答:《通知》允許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不含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暫不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可直接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結匯。這能夠簡化貿易外匯收入入賬流程,有利於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同時減少銀行業務操作環節,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

在具體業務中,對於已經開立待核查賬戶的A類企業,銀行應為其繼續保留待核查賬戶;對於新辦理名錄登記、尚未開立待核查賬戶的企業,銀行可根據企業的業務辦理需要,協助企業適時開立待核查賬戶;對於已將待核查賬戶管理流程內化到銀行業務系統,且不影響業務操作便利性的情況,經業務辦理企業同意,銀行也可繼續按照原業務流程辦理。如果A類企業被降級為B類或C類企業的,銀行仍應按照現行管理規定,使用待核查賬戶為其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退匯業務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仍需執行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政策。

六、為何要進一步規範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管理?

答:真實性審核管理是現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明確要求,是保障貿易收支真實合法、維護正常外匯市場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國際慣例。近期核查中發現存在部分企業藉助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通過虛構貿易背景進行跨境套利或者違規跨境資金調配等問題。針對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風險高、真實性審核難度大的特點,為促進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的健康發展,保證業務辦理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強了對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時的單證審核要求,包括要求審核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其中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應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的資金收支須在同一家銀行網點辦理,並應同為外幣或人民幣,以保證銀行對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範企業利用幣種錯配進行套利。此外,為落實分類管理原則,加大對風險主體的監管力度,《通知》將B類企業由現行的不得辦理收支時間差超過90天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調整為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企業可選擇其他貿易和結算方式。

在具體業務中,對於此前已經開始業務辦理、但尚未辦結的,存在交叉幣種結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以及B類企業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可在嚴格審核交易真實性後為企業辦理完成結算,並應及時向當地外匯局報告有關情況,便於後續監管。此外,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企業仍適用原有政策。

七、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答: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確立的,是應對貨物貿易資金流和貨物流嚴重不匹配等異常情況採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對2012年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後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監管措施的補充,具有針對性強、靈活性高的特點,在防範和遏制異常違規外匯資金利用貨物貿易渠道流動的相關核查管理工作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考慮到20號文的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目前外匯管理實際需予以廢止,而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號文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對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進一步完善,同時將20號文予以廢止。

八、《通知》明確了銀行辦理利潤匯出應當審核的材料,請問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匯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條件仍然是真實與合規,加強外匯收支真實性合規性監管的要求沒有變。據銀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利潤匯出出現較多異常情況,各行審核要求也不盡一致,影響政策有效性。為完善管理,統一法規適用,《通知》明確了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的審核原則和應當審核的材料,要求銀行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伙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及證明本次利潤情況的財務報表,主要是加強真實性審核要求。

九、對於《通知》中提到的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結匯使用,請問具體應如何辦理?境內金融機構是否也適用這一政策?

答:長期以來,我們對境內機構,特別是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外債實行較為嚴格的規模控制和審批管理。根據《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的外債不得結匯使用。

為進一步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解決多數中資非金融企業外債結匯難問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資企業外債結匯待遇,允許中資非金融企業借用外債資金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管理規定結匯使用。企業在辦理外債資金結匯時,應遵循實需原則,持規定的證明檔案到銀行辦理。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核證明檔案後,為企業辦理結匯手續。境內金融機構借用外債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除另有規定外,所借外債資金暫不得結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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