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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3179129-3-2019-00311
  • 分       類:
  • 來       源:
    中國政府網
  • 發布日期:
    2019-12-16
  • 名       稱:
    李克強: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 文       號:
李克強: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12月12日下午,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擺在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案頭。為落實好這部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的法律,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當天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草案)》,於明年1月1日同步配套實施。

李克強總理指出,外商投資法和《條例》是中國對外國投資者和國際社會作出的鄭重承諾,它表明中國繼續擴大對外開放的決心和步驟。

“‘穩外資’是明年做好‘六穩’工作的重點之一。”總理說,“各部門各地區要以貫徹外商投資法和《條例》為契機,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包括港澳台企業在內的中外資企業營造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條例》圍繞外商關切,從行政法規層面實化和明確了相關事項。一是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規定在項目申報、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等方面一視同仁。外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行業、地方等各層次標準制定修訂,可提出標準立項建議,並承擔標準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資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或實行差別及歧視待遇。二是強化投資保護。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不實行徵收,特殊情況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的,應依照法定程序和規定進行,並按市場價值給予補償。禁止利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手段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資企業轉讓技術。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以區劃調整、政府換屆、責任人更替等為由,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及訂立的合同違約毀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原則,建立健全外資企業投訴機制,指定部門或機構專門受理,投訴規則、處理時限等要對外公布。三是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四是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五是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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