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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20-00150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0-05-18
  • 名       稱:
    粵港澳大灣區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問答
  • 文       號:
粵港澳大灣區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問答

1.哪些企業可以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8號)相關要求,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廣東省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

2.企業申請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需符合什麼條件?

答: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的企業應為非金融企業(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台除外),並符合以下條件:(一)近一年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行政處罰記錄);(二)如為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其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3.銀行為企業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需滿足哪些條件

答:經辦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已開通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上年度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類(不含B-)及以上(如有);具有完善的內控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

4.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哪些種類?

答: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內資金、外幣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

5.企業申請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需準備哪些材料

答: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用於境內支付使用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相關要求,企業應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規的相關檔案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6.企業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後,經辦銀行有哪些後續職責?

答:經辦銀行應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抽查比例和頻次可根據企業及業務風險狀況確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於支付總金額的10%。經辦銀行發現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支援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相關要求,經辦銀行應留存事後抽查業務相關檔案和單證等五年備查。

7.經辦銀行需向外匯局報送哪些報表?

答:經辦銀行應於每季度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上報《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季度報表》及《企業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事後抽查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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