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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9-00178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07-23
  • 名       稱:
    《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政策解答
  • 文       號:
《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政策解答

2018年1月2日,外匯局廣東省分局印發了《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粵匯發〔2018〕1號文印發,以下簡稱2018年版實施細則)。為進一步支援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廣東自貿區)發展,積極探索更多創新業務在廣東自貿區試點實施,2019年7月1日,外匯局廣東省分局發布了《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粵匯發〔2019〕21號文印發,以下簡稱2019年版實施細則)。相較於2018年版實施細則,2019年版實施細則主要在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方面進行創新或調整,具體包括:

一、允許區內企業試點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外匯局對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辦理便利化額度內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境內支付使用時,可憑《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經辦銀行數據報送、事後核查等義務。

二、進一步便利企業跨境融資。允許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區內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可以不一致。

三、進一步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允許區內企業在廣東省分局轄內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允許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四、將企業外債註銷登記管理許可權下放至銀行。允許區內企業的外債註銷登記業務可在廣東省分局轄內任一銀行直接辦理,並取消了企業辦理該業務的時間限定。

此外,在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方面,根據2019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9〕7號文印發),2019年版實施細則修改了對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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