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
- 01389771-8-2021-0212
-
-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21-07-29
-
-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關於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 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深入推進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支援甘肅省涉外經濟健康發展,2020年5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以下簡稱甘肅省分局)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為進一步優化試點政策,促進試點拓面提質,近日,甘肅省分局對《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甘匯管〔2020〕12號)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將修訂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銀行可根據《指導意見》向甘肅省分局申請開展試點。甘肅省分局將優先選擇合規經營、審慎展業、信用優良、內控管理嚴格的銀行進行試點。
二、已開展試點的銀行可根據《指導意見》,結合本行實際,修訂試點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擬申請試點的銀行,可參考《指導意見》開展評估,制定試點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完善申請材料。
三、試點銀行應嚴格篩選試點企業,在本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基礎上,按照“展業三原則”和“三反”要求,進一步細化試點企業准入條件,做好盡職調查。
四、試點銀行應加強試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的監管,根據試點業務的實施情況,及時跟蹤評估,總結試點經驗。
五、試點銀行為試點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申報時,收支交易附言應註明“貿易便利試點”字樣,便於業務審核和匯總統計。
六、試點銀行應按照本指導意見開展試點工作。甘肅省分局將加大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核查力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試點銀行,除取消試點資格外,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規從嚴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甘匯管〔2020〕12號)不再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甘肅省分局反饋。
聯繫人:張乃丹
聯繫電話:0931-8800708
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關於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