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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389771-8-2017-00225
  • 分       類:
    管理資訊  非銀行金融機構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中國外匯》雜誌2017年第23期
  • 發布日期:
    2017-12-13
  • 名       稱:
    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外幣租金政策紅利範圍擴大——解讀匯發〔2017〕21號文
  • 文       號:
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外幣租金政策紅利範圍擴大——解讀匯發〔2017〕21號文

要點

融資租賃類公司外幣租金收入可以進入其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一項戰略舉措。經過4年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制度創新成果豐碩,陸續向全國複製推廣了多項改革試點經驗。在這一過程中,外匯局一直積極探索創新,主動服務國家戰略,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推出了多項改革創新,允許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外幣租金就是其中一項。

  租賃類公司概況

  目前租賃類公司類型豐富,既有商務部門批准設立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和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又有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還有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其他在國內經營租賃業務的公司。

  租賃類公司的主要業務類型比較簡單,主要是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是指出租人將自己經營的資產出租給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資產報廢或淘汰為止的一種租賃方式。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主要區別在於:經營性租賃是承租人為滿足生產經營的臨時性需要租入資產,期限通常較短,租期屆滿租賃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融資租賃是以融資為主要目的,承租人多有購買資產的需求,期限較長,租期屆滿租賃物所有權通常會發生轉移。

  對於融資租賃業務,由於其是以融資為目的,更具有金融業務性質,實質上相當於租賃公司對承租人發放了一筆貸款,所以參照對金融業務的相關管理原則對其進行管理。

  小範圍試點

  為維護人民幣主權貨幣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境內不允許外幣計價結算。據此,長期以來,租賃類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的各種類型的租賃業務,不論是經營性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時都須收取人民幣而非外幣。但是,早期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通常是藉助外方股東從境外融入資金在境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因此在當時的監管框架下,我們將其視同外匯轉貸款管理,允許其在境內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迅速增長,租賃公司的類型也日益豐富,出現了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的資金有可能是公司自身的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在這種情況下,其在境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相當於是對承租人發放了一筆國內外匯貸款,承租人支付租金實質上就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考慮到相關管理規定中允許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同時為了減少融資租賃公司自身本外幣資金錯配的風險,外匯局於2012年明確,經銀監部門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如果其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的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按規定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至此,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在向國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時,如果其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外債或國內外匯貸款,允許其向承租人收取外幣租金。此後,2014年,在《外匯管理支援上海自貿區建設實施細則》中,外匯局嘗試將這一政策放寬至包含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區內融資租賃類公司,並於2015年年底進一步將這一試點推廣至天津、廣東和福建等幾個自貿區。這一政策在四個自貿區的試點取得了理想成效,租賃類公司及承租人普遍反映,這一試點降低了融資租賃業務的成本,也使資金錯配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

面向全國推廣

  20177月底,五部門聯合發布了《商務部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外匯局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三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函》(商資函〔2017515號),宣布向全國複製推廣五項自貿區改革試點經驗,其中包含“融資租賃公司收取外幣租金”這一項。

  為切實將試點經驗推廣落地,外匯局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721號,以下簡稱《通知》),允許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同時明確了相關操作性問題。《通知》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是明確了融資租賃類公司的類型,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等三類主體。二是明確了在境內收取外幣租金的前提條件是,融資租賃類公司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三是明確了承租人辦理外幣租金購付匯的手續:符合前述前提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承租人,可持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自行到銀行辦理對出租人的租金購付匯手續。四是明確了融資租賃類公司外幣租金收入的後續處理:可以進入融資租賃類公司自身按規定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超出償還外幣債務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此外,在四個自貿區的試點政策中所明確的“融資租賃採用回租結構的,出租人可自行選擇以外幣或人民幣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賃設備價款;承租人收取外幣的,不得辦理結匯”這一試點政策,暫時仍限於在四個自貿區實施,待時機成熟後再考慮視情況推廣。

  融資租賃類公司收取外幣租金政策在全國的推廣實施,既是外匯管理部門進一步深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的探索,也是持續釋放改革紅利,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舉措之一,對於促進融資租賃類公司的業務發展,將會產生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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