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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926188-X-2022-00064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4-03-07
  • 名       稱: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 文       號: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辦理地點:重慶市主城區(巴南區除外)企業的以下業務均在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56號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一號樓217辦理;其它區縣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事項名稱:貨物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外匯賬戶新辦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境內機構將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貨物出口收入來源真實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支付需求;(2)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2.符合上述條件的境內企業集團,可由集團總部或指定一家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其他境內成員公司的存放境外收入實行集中收付;

3.境內機構開立境外賬戶,應憑規定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開戶登記;

4.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應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開戶登記手續。

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申請(企業書面申請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基本情況、業務開展情況、擬開戶銀行、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等);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見附件1)。 

相關管理要求:

1.境內機構開立境外賬戶後,應在開戶後10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境外賬戶賬號、賬戶幣種等資訊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2.企業應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用於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賬戶相關資訊,包括境外賬戶開戶、變更、關戶、賬戶收支餘等。

3.存放境外資金運用出現重大損失的,境內機構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4.境內機構年度累計存放境外資金不得超出已登記的存放境外規模。境內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確定存放境外期限,或將存放境外資金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匯局可責令其調回賬戶資金餘額。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 532 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 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匯發〔201938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

受理部門:經常項目管理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2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    

 

二、事項名稱:貨物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外匯賬戶變更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企業提高存放境外規模、境內企業集團調整參與成員公司的,應持書面申請書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變更登記。

需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申請(對於調整參與成員公司的,需說明新增或減少的成員公司名稱、新增成員公司的註冊地址、與主辦企業的關係、上年度進出口及其收付資金規模以及近兩年內有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 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 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有關外匯管理證明事項的通知》(匯發〔201938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

受理部門:經常項目管理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2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      

 

    附件1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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