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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926188-X-2022-00063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8-22
  • 名       稱:
    業務指南之六——貨物貿易外彙報告業務
  • 文       號:
業務指南之六——貨物貿易外彙報告業務

辦理地點:重慶市主城區(巴南區除外)企業的以下業務均在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56號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一號樓217辦理;其它區縣企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事項名稱:貨物貿易外彙報告業務(非行政許可事項)

       辦理條件及業務流程: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企業端)(http://zwfw.safe.gov.cn/asone/)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

(四)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六)其他應報告的事項。

對於第(一)(二)(四)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資訊。

對已報告且未到預計進出口或收付匯日期的上述業務,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相關報告內容。

2.對於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收匯或進口企業可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並辦理收匯或進口數據的主體變更手續。

3.對於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影響貨物貿易外匯收支與進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況,企業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資訊。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令);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

辦理部門:經常項目管理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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